花季少女邢某在為某置業公司懸挂彩燈的過程中從梯子上摔下戳傷左眼致六級傷殘,公司認為與邢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承擔工傷待遇的相關費用。近日,在侯馬市法院民二庭法官的多次往返奔波調解下,某置業公司同意賠償邢某各項損失18萬元,超出了仲裁裁決數額近2萬元。
2011年12月中旬,某置業公司舉辦聖誕節活動,要求懸挂彩燈,該公司某品牌專櫃導購員邢某在爬上人字梯懸挂彩燈過程中,人字梯突然折斷,邢某從梯子上摔下被戳傷左眼。受傷后邢某先后到省眼科醫院、北京同仁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3萬余元。在治療過程中,某置業公司為邢某支付了1.5萬元的醫療費用。去年9月,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邢某為工傷。10月,臨汾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邢某構成六級傷殘,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六級。12月,邢某因工傷待遇事宜與該置業公司發生爭議后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后某置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將邢某及專櫃經營者閆某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安娜接案后,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了解事情的詳細經過,並將當事人意願及時轉達給對方。原告某置業公司認為,公司與被告閆某於2011年簽訂聯營合同,聯合經營共計144余平方米的某品牌專櫃,被告邢某系該專櫃的導購員,並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邢某則認為,自己有工牌及保証金收據等一系列証據,可以証明自己和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且事故是因為公司舉辦活動才發生的,公司理應賠償損失。
在案件受理后近四個月的時間裡,法官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十余次,並前往臨汾為邢某辦理重新鑒定手續,同時給某置業公司做工作,讓其換位思考。本著公平、公正原則和調解結案、案結事了目標,法官在判決前專門把某置業公司的負責人通知到審判庭,讓他親身感受邢某所經受的痛楚,並努力說服其在合理范圍內對邢某進行賠償。最終,某置業公司在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效益不佳的情況下,同意賠償邢某的各項損失。
本報記者 李江 通訊員 谷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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