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邢某駕車追尾撞向他人駕駛的車輛,本應與對方積極協商處理,他卻用拳頭說話,將人鼻骨等部位打傷。近日,被告人邢某付出了賠償他人18萬元的慘痛代價。
被告人邢某駕駛轎車在原平市京原南路追尾撞向前方趙某駕駛的面包車,追尾后雙方在邢某車上協商賠償事宜,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既而打斗起來,被告人邢某出拳將趙某鼻子打傷。趙某下車后,一怒之下用自已的鎖車器將邢某所駕駛的轎車前擋風玻璃砸碎,雙方再次發生毆斗。互毆中,趙某右臂被扭傷。經法醫檢驗鑒定,趙某因外傷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右橈骨骨折,其鼻部和右前臂損傷均構成輕傷。案發不久,被告人父親積極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部分自行協商處理完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邢某未能正確處理與被害人發生車輛追尾的輕微交通事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據其主動超額賠償被害人損失、如實供述罪行的悔罪表現,和其犯罪動機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故依照刑法第234條第1款、第37條、第67條第3款之規定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通訊員 賈雙槐 劉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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