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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出租后出事故 無過錯無須擔責

時間: 2013年09月27日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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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有一輛紅色雪佛蘭轎車,上了交強險,沒上商業險。一次我把汽車租給一個朋友用了一天,租金100元。但他在駕駛汽車過程中,和一輛電動車相撞,交警判定他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可是,騎電動車的受害人卻把我和我的朋友一起告上了法庭,請問,我對此有賠償責任嗎?


答:《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在你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你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常衛東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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