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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貨員承諾最低價被忽悠是否屬欺詐

時間: 2013年09月26日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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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鄭先生花三萬元在一家商場購買了一套沙發,當時售貨員承諾為全市最低價,半個月后鄭先生到另一家商場看到同款沙發售價兩萬五千元。鄭先生想知道,售貨員是否屬於欺詐,他能否退貨?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交易原則,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在這裡提示消費者,經營者的一些廣告、產品說明或者其他一些材料,最好是落在書面上,比如承諾的最低折扣,假一賠十等等,要求其書寫下來,作為買賣合同中的一個約定和條件,如果發現這個商品與當初承諾不符,才能作為維權的依據和証據。


據《天津工人報》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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