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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疫苗產生異常反應 疫苗公司補償60萬元

時間: 2013年10月14日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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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8多雲周二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范接種后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7年前的一天,張帶著1歲11個月的女兒寶寶(化名)在社區衛生中心接種了麻腮風減毒活疫苗。


半個月后,寶寶突然出現嘔吐、高熱症狀,經診斷為病毒性腦炎、藥物性皮炎等。此后,寶寶因癲癇間斷發作多次,前往多家醫院就治均未能治愈,花費18萬余元醫療費不說,還因患病導致肢體偏癱、生活無法自理。


2011年4月,疫苗生產公司向太原市醫學會申請鑒定,結論為寶寶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為二級乙等。疫苗生產公司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經山西省醫學會再次鑒定,鑒定結論與第一次相同。此后,寶寶經司法鑒定為二級傷殘,得完全依賴護理。張將疫苗生產公司和接種疫苗的社區衛生中心告上法庭。疫苗生產公司辯稱,公司具備生產麻腮風減毒活疫苗的資質,所產疫苗均經國家認証,並具有合格証。其同時表示,雖然疫苗質量合格,公司也不存在過錯,但依據法律規定,願意一次性給予適當補償。


法庭查明,寶寶接種的麻腮風減毒活疫苗屬於自費自願受種疫苗,是尚在有效期內的合格生物制品,儲運環節符合衛生部相關規范要求。社區衛生中心作為接種單位,系衛生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的接種門診,接種人員也具有“預防接種資格証書”。法院判決由疫苗生產公司一次性補償張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共計66.5萬余元。一審宣判后,疫苗生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達成和解協議:疫苗生產公司一次性給付補償款60萬元。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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