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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專題系列四十二:“被離婚”的老伴是否享有繼承權(圖)

時間: 2013年10月11日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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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二之前就和我爸辦理離婚手續,我爸說了他願意和你離,你收拾收拾回你自己家去吧。”剛從醫院陪侍老伴薜大爺回家的王媽媽,接到了老薜兒媳打來的電話。王媽媽非常難過,自己老來終於找到了一個可以說說話的老伴,在兩位老人身體都還健康的情況下一切還好,老伴生病后,意想不到的問題就接踵而至,不知不覺中自己竟陷入了遺產糾紛中。


王媽媽離異后,獨自生活了近十年,在上老年大學時,她認識了老薜。經過交往,王媽媽覺得老薜心地善良,很關心她,自己十分珍惜這份黃昏戀,對老薜十分體貼。二人結為夫妻后過了一段美好的生活。兩年后,老薜的身體每況愈下,今年年初醫院還下過病危通知書。吃藥看病都需要錢,很快手頭的錢就花光了。老薜想到自己有張8萬元的存折在兒子小薜手裡,可兒子對出錢的事總是推三阻四。王媽媽隻好拿出自己養老的錢為老伴看病,並為此借了一萬多元的外債。


眼看著父親的病情日益加重,兒子、兒媳想到了父親的遺產歸屬問題,兒媳常常回家吵鬧,讓王媽媽和老薜離婚,並在一番軟硬兼施之下,逼迫生病的老薜立下一份遺囑。遺囑聲明,老薜自願將自己唯一一套住房留給兒子、兒媳所有。


得到房屋贈予的小倆口仍不滿足,他們提出讓王媽媽盡快和父親辦理離婚手續,離開薜家,雖然她答應王媽媽一萬多元的外債由她來還,但同時也表明父親的錢沒有王媽媽的份兒。


請問,這份被逼而立的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小薜手上的存款是否有王媽媽的份額?王媽媽是否有權主張遺囑中的這套房產?


律師分析


山西杏梅律師事務所胡正榮律師認為:一、從法律角度來分析該案的遺產分割問題。《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本案中,老薛所立的遺囑如果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該遺囑是無效的。


關於在小薛手上的存款,應當對該存款作出是否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的認定。如果該存款是老薛和王媽媽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那麼應當認定夫妻共有財產。關於房屋有沒有王媽媽的份兒,如果認定遺囑無效,那麼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分配。在老薛與王媽媽婚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如果老薛去世,老薛的兒女和王媽媽對老薛的遺產均有繼承權。


二、從道德層面來看待該案的親人離別。案情中老薛的兒子兒媳與王媽媽形成強烈的反差。王媽媽與老薛從認識到結婚至今三年多時間,王媽媽在老薛即將離世的時候,能夠盡自己所能舉債為老薛看病,這令我們為之感動。相反,老薛的親生兒子的做法卻讓人失望,他不僅控制著本屬於老薛的錢不給其看病,而且逼迫老薛立下遺囑,強迫王媽媽離婚。作為年輕人,應該用自己的辛勤勞動創造自己的美好生活,而不應目光短淺,盯著老人的財產不放,讓辛苦一生的老人晚年仍不得安寧,小薜夫婦的行為應當受到道德譴責。


法律咨詢郵箱:frank5588@yahoo.cn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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