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正在風景美麗、氣候宜人、交通便捷的廣東肇慶高要市某地,興建一個集旅游、觀光、度假、休閑、娛樂、養生、養老、托老……為一體的大型綜合性旅游度假養老基地,其中有8棟住宅樓要銷售供人們預定”。這句話出自廣東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與許多購房者簽訂的預購房屋協議中,讓購房者為之心動,並紛紛交納了預定金。一段時間之后,隨著廣東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3名工作人員被公安機關收審,購房者心中美好的願望破滅了,至今,他們的購房預定金仍難以追回。
1月10日,本報編輯部收到忻州市定襄縣晉昌鎮某小區居民鄭某、高某、張某等人的來信稱,他們經人介紹,於2012年3月,分別交付了5萬元、2萬元、1萬元購房預定金,與廣東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太原辦事處簽訂了預購房屋協議。預購房屋協議中還規定:“如今后不願購房,廣東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太原辦事處以預定之日起滿4個月將退還全部預定金。”同時,廣東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太原辦事處還給鄭某、高某、張某等人發放了聘書,聘請他們為太原地區銷售業務員,每月工資為2500元、1000元、500元(每交納購房預定金1萬元支付工資500元)。
但之后不久,鄭某等人得到一個讓他們大為震驚的消息,廣東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太原辦事處工作人員蔚某、徐某等先后被公安機關收審了。眼看著自己的錢打了水漂,鄭某、高某、張某等人大為著急。
【律師說法】
購房時要先做基本了解鄭某、高某、張某等人如何才能拿回自己的錢呢?1月13日,記者採訪了山西科慧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春政。
賈春政律師說,從案情介紹看,本案中收取預定款一方存在編造虛假信息,非法收取預定金行為,該行為涉嫌詐騙。此外,即使沒有編造“謊言”,存在案中介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消費者在投資購買該類房屋時也應當具體了解該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允許其上市銷售。
為了避免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時上當受騙,賈春政建議,消費者在擬投資購買房屋時,應就銷售方主體資格、房屋建設及手續狀況做一些基本了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有關房地產法律政策規定,商品房銷售主體應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預售商品房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証,在取得預售許可証之前,還應當取得土地使用權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施工許可証4個証件。國家對房地產銷售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禁止商品房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証情況下進行銷售,既是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管理,也是為了避免風險,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如果消費者在投資購買房產時能依據上述規定對擬投資房屋做一些基本了解,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失,降低投資風險。
如果公安機關將本案認定為詐騙犯罪案件,投資人的損失可待公安機關追回詐騙贓款后予以彌補。如果公安機關最終認為本案不屬詐騙犯罪,而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則投資人的損失需要按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起訴予以追索。
本報記者 李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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