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即將於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証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為了防止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發生,還明確規定了非法証據排除規則。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說:“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冤錯案讓人們對刑訊逼供深惡痛絕。但刑事司法面臨很大的破案社會壓力,刑訴法修改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
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非法証據排除的具體標准: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証人証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汪建成認為,過去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執行得不好,就是因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為証據。“因此,此次修法重點放在了非法証據排除規定上,而且還規定了嚴密的、嚴格的証據收集程序。這會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新刑訴法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証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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