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3日,本報特稿以《他被“囚”水塔下小洞三年多》為題,報道了絳縣精神病患者小宋的不幸遭遇,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精神衛生法》明年5月1日起施行
12月3日,本報特稿以《他被“囚”水塔下小洞三年多》為題,報道了絳縣精神病患者小宋的不幸遭遇,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精神病患者——這個讓不少人感到恐懼的群體,應該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哪些關愛?法律是否給予了他們相應的權益保障?隨后,本報分別以《救助站可救助走失精神病人》《精神殘疾人住院可獲政府補貼》《“親情工程”溫暖精神病人》等為題,對精神病患者的生存現狀進行了追蹤報道。
採訪中,被採訪對象都提到了一部法律,即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神衛生法》)。該法將於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那麼,這部法律有哪些亮點?它的出台,會給精神障礙患者帶來哪些權益?又將引導社會從哪些方面正視、關愛這個群體?11月14日,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師黃河從專業角度,為我們解讀了這部法律。
“縱觀此次出台的《精神衛生法》,我認為有五大亮點。”黃河說。
亮點一:
在我國,傳統小品、相聲的表演內容與題材,大部分是以社會底層甚至模仿精神障礙患者窘態、行為舉止做笑料。而新出台的《精神衛生法》第一章《總則》中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文學、文藝作品不得歧視精神病患者
第六章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給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二)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遺棄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情形的﹔(三)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侵害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的﹔(五)有其他侵害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亮點二: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但現在的在校大學生患精神疾病的很多。大學生因各種壓力跳樓自殺的也屢見不鮮。《精神衛生法》中,明確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對幼兒開展符合其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發生自然災害、意外傷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學校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援助。”“教師應當學習和了解相關的精神衛生知識,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正確引導、激勵學生。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重視教師心理健康。”“學校和教師應當定期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學生心理健康情況。”
學校普及青少年精神衛生知識成義務
亮點三:
隨著“被精神病”案例的不斷曝光,政府相關部門濫用職權的行為頻頻被公眾質疑。《精神衛生法》的出台,不僅對精神病的認定有了嚴格的法律規定,使精神病患者的診斷和治療實現了有法可依。同時,這也是人權保障的一個重大進步。
“被精神病”有望成為歷史
《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包括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但對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如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該具備三個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專科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職業醫師作出等。
亮點四:
幾年前,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曾經接手過一個案子。
精神病人有望不流浪
太原一位趙姓女士因與公婆有矛盾,將親生的一雙兒女用枕頭捂死。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律師為趙女士辯護。調查中,律師們發現,趙女士患有精神疾病,且娘家有家族病史,長期服用精神病藥,此次犯罪也是精神病發作時實施的。按照法律規定,她應免於刑事處罰。律師們為她做了無罪辯護,法院也採納了相關部門的診斷結果。
但結案后,一個問題出來了,趙女士因殺了兒女,婆家不會再接納她,娘家又不能回,社區也擔心她再惹事。而她也沒有經濟能力到醫院進行治療。當社會各界將趙女士推到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時,律師們也束手無策。當時還沒有《精神衛生法》。
如今,《精神衛生法》明確了患者家屬的義務與社會的責任。《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立即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
亮點五:
終結“被精神病”只是我國精神疾病鑒定、監護、收治亂象中的一端,另一端是“該收治的得不到收治”——許多應當被收治的患者,因其家屬無力支付醫療費而得不到基本的治療,不得不被長期禁錮,或流落街頭。
不作為要負法律責任
《精神衛生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精神衛生工作職責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嚴重侵害公民與精神衛生有關的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給於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責令有關醫務人員暫停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業活動。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應當住院治療而其監護人拒絕,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情形的,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本報記者 文秀為 實習記者 張歡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三晉都市報、良友周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百姓生活資訊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山西新聞網版權咨詢電話:0351-4281485。如您在本站發現錯誤,請發貼至論壇告知。感謝您的關注!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