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志江)8月30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傳來消息,由該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周某、騰某詐騙一案,法院做出有罪判決。
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張某、周某(女)、騰某(女)以為他人辦工作等為名,單獨或共同詐騙上百名被害人633.604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某單獨或共同詐騙514.544萬元,被告人周某單獨或共同詐騙428.54萬元,被告人騰某與他人共同詐騙397.54萬元。被告人周某非法佔有510.744萬元,被告人周某非法佔有69.53萬元,被告人騰某非法佔有45.03萬元。
被告人張某以能為他人辦理到西山礦務局醫院等單位工作為名,向被害人索要辦事費用進行詐騙。張某欺騙被害人稱,自己能找到領導辦理或是稱自己認識的一個哥哥是西山焦煤的領導能辦了事情。他共聯系了50多人,收了300多萬元,給部分受害人退了50多萬元,余下的錢張某吃喝玩花了一部分,剩下的都賭博輸了。
另據被告人周某、騰某供述,以被告人周某為主聯系的一共30多人,共收了150萬元左右,最后退還被害人50多萬元。以被告人騰某為主聯系的一共97人,共收了約535萬元,退還被害人81.40萬元。
至案發,張某等3名被告人均未辦成被害人所托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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