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程培青 通訊員 金有成)尊老愛幼,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連某認為,父親連某某分家析產時對自己不公,因此不盡贍養義務。5月14日,在陽曲縣法院執行法官強制執行后,連某某終於要到了贍養費。
2011年1月,陽曲縣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贍養糾紛案,經過審理判決,連某從2011年起每年給付原告連某某當年生活費2400元,並承擔連某某在2010年治病的醫療費用500元。判決生效后,連某依然沒有履行自己應承擔的贍養義務,2011年3月,連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法官向連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並多次找到連某做其思想工作,但連某對此不予理會,甚至表示情願去坐牢也不會給父親一分錢的贍養費。之后連某借外出打工之名躲避執行,執行法官對連某財產狀況進行詳細排查后,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陷入僵局。但是執行法官並沒有氣餒,經過細致的工作,執行法官驚喜地發現,連某還有10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供查封流轉,於是,執行法官第一時間採取了查控措施,使陷入僵局的案件又峰回路轉。最后,連某迫於法律的威懾力,主動履行了贍養義務,案件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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