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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借款不還 聯保成員被“連帶”

時間: 2014年01月27日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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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程培青 通訊員 杜乃民 陳振民)因為違背當初承諾,借款后不依約定履行還款結息義務,銀行將借款人和聯保成員一同告上法庭。3月19日,這起借款、保証合同糾紛案經過新絳縣人民法院審理有了結果,法院判決借款人償還某銀行借款5萬元及利息,另外兩個聯保成員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0年11月,劉偉(化名)因建設蔬菜大棚急需資金,向某銀行申請貸款。某銀行經審查后認為符合有關規定,便與劉偉簽訂了《農戶聯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某銀行向劉偉提供貸款5萬元,劉偉則按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貸款本息,若違反約定,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銀行還與劉偉及另外兩個村民劉輝、鄧飛(均為化名)簽訂了《農戶聯保協議書》,約定由劉偉、劉輝、鄧飛組成三人聯保小組,由劉偉任小組長,負責配合信貸員對借款的調查、催收等工作,同時還約定了三人之間的連帶保証責任、保証期間等權利義務。開始幾個月,劉偉按照約定按月歸還了借款的利息。但2011年6月后,劉偉開始借故拖延不付利息。某銀行經多次催要未果,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歸還利息,並提前收回本金。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農戶聯保借款合同》和《農戶聯保協議》合法有效,被告劉偉作為借款人,理應按照約定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某銀行要求償還借款本息,應予支持。按照《農戶聯保協議》,被告劉輝、鄧飛對被告劉偉的借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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