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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沒談成 賴著不退保証金

時間: 2014年01月27日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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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啥別貪錢


本報訊 (記者程培青)給加盟公司支付了保証金,加盟公司卻沒有按照合同要求給客戶找到適合租賃的房屋,結果保証金也不給退還。近日,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法院判令某公司返還客戶2000元保証金。


原告王磊 (化名)訴稱,2010年10月14日,其與被告某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意向加盟該公司的內衣店,約定由王磊支付2000元保証金,被告某公司提供租賃房屋店面信息,並對租賃房屋做出專業市場評價,意向合作期為45天,如協議期滿,沒有合適的房屋,被告某公司無條件退還保証金。此后,被告某公司未向原告提供合適的租賃房屋信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要求退還保証金,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員拒絕退還,且避而不見。無奈,王磊將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2000元保証金並賠償交通費用5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作意向合同書》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的合同義務就是“無償提供房屋租賃信息,並對租賃房屋做出專業市場評估”,但必須得到原告認可。也就是說,被告在提供房源信息后,與房屋的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是原告。是否同意承租房屋,完全取決於原告的意見。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協議期滿,如仍沒有合適房屋,被告無條件無息退還保証金。”現協議期限已到,原告未挑選到合適的租賃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保証金2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用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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