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會澤縣學齡男孩代霆(化名)為救落水的同學不幸溺亡,雖被評為 “見義勇為”,但究竟誰應對他的死負賠償責任卻引起了爭議。小霆的父母把水塘的管理者和學校告上了法庭。日前,經過兩審終審,法院最終判令由水塘的管理者賠償小霆父母各項損失18萬余元。
2009年6月17日 17時許,會澤縣雨碌鄉某小學的幾名小學生放學后相約到學校附近砂廠裡的水塘游泳,代霆為救助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情發生后,代霆被會澤縣政府表彰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雖被評為“見義勇為”,但代霆父母仍一紙訴狀將水塘的管理者和學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查明,水塘原址為一個砂廠,該砂廠系1988年會澤縣政府劃撥給石咀公路管理段作料場使用,石咀公路管理段將該砂廠承包給代普志施工,所採砂石全部供給石咀公路管理段用於養護者海鎮至雨碌鄉的道路路面。代普志在施工過程中,石咀公路管理段及雨碌鄉雨碌村委會均對砂廠實施了管理行為,並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費,后因種種原因,雨碌鄉政府責令代普志停工。2007年后代普志停止了對砂廠的開採,事發砂廠內積水形成水塘,導致了事故的發生。石咀公路管理段2010年被撤銷后,並入會澤公路管理段。
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代霆系未成年人,放學后擅自到水塘內游泳導致弱水死亡,該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但代霆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導致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石咀公路管理段,對政府劃撥給自己使用的料廠,在承包給代普志開採后,對其生產方面的安全問題監管不力,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石咀公路管理段已並入會澤公路管理段,其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會澤公路管理段承擔﹔被告代普志作為砂廠的實際施工、管理人,採砂導致坑塘形成,產生安全隱患,且未及時回填,停工后未設立相應的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導致坑塘積水發生事故,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會澤縣雨碌鄉雨碌村委會對該村境內的砂廠實施統一管理,並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費,但對事發砂廠的安全問題,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曲靖中院二審依法維持原判。
儲皖中 姜光鑫 劉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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