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9日,廣東茂名李振剛特大涉黑團伙案在廣州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李振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等七宗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億零30萬元。同時被判刑的,還有團伙的23名成員,他們分別獲1年9個月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從12月19日14時許開始,廣州中院第一審判庭內逐漸聚集了百余名被告人家屬。14時30分,24名被告人被魚貫押入法庭。隨后,記錄團伙全部犯罪事實的333頁判決書中,法官僅宣讀其中的犯罪事實部分就用了兩個多小時。
除判決書最后3名獲判1年9個月、1年10個月、2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外,其余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要上訴。
據悉,李振剛團伙中有多名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李永才、何銘杰、梁彬。另外,另案起訴的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隊原隊長程彬、茂港區法院原院長嚴得、茂名公安局茂港分局原局長楊強(已被判無期徒刑)、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隊二大隊原大隊長黃永華,也充當了該團伙的保護傘。
李振剛其人
據報道,現年47歲的李振剛原是茂名電白縣的一名教師。自1980年以來,他因多次參與打架斗毆、聚眾賭博等而被公安機關處理。1993年后,以他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開始形成,在電白縣坡心鎮一帶欺行霸市、尋舋滋事、開設賭局、放高利貸、綁架勒索、稱霸一方。
2001年,茂名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偵查以李振剛為首的涉黑犯罪團伙。在此期間,李振剛收買、賄賂當地個別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
2006年,李振剛當選茂名市第十屆人大代表。此后,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保護傘的包庇、縱容下,以10%至30%不等的月息發放高利貸后利滾利,當債務人無法歸還債務時,李振剛等人採取威脅、毆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債務人追債或逼債務人寫借據,再伙同何銘杰、梁彬及嚴得等人,通過民事枉法裁判等手段,侵吞債務人的房產、公司、股權等財產。
2009年12月,李振剛因案發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被逮捕。
李永才擅自包庇
法院查明,從1993年至2001年,以被告人李振剛為首的犯罪團伙在茂名市電白縣坡心一帶欺行霸市、尋舋滋事、開設賭場、發放高利貸、綁架勒索。
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偵查該涉黑犯罪團伙。專案組下設三個小組,其中,時任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隊民警的被告人李永才是材料小組的組長,工作職責是保管收集到的証據材料、制作法律文書等。
經偵查,專案組發現並証實了李振剛涉黑團伙涉嫌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綁架等的犯罪事實。李永才作為材料小組組長,在審查材料和擬寫起訴意見書時,擅自隱匿三宗犯罪事實,且隱匿相應的証據材料未移送檢察機關。
偵查中,團伙成員蔡鋒及陳亮均投案自首,茂名市公安局分別對兩人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並收集了相關証據材料,李永才卻故意違規,沒有將這兩人移送審查起訴。
廣州中院認定,李永才濫用職權是導致李振剛及同案人謝木平、林衛慶、陳亮、蔡峰逃脫刑事處罰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后,李振剛等人繼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造成了嚴重后果和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2002年4月,李永才利用查辦該案的便利,結識了不被起訴釋放后的李振剛。2006年至2008年間,李永才採用以短期借款給李振剛等人,從中收取60%年息的手法,先后共17次從其本人和前妻黃某某的賬戶匯款給李振剛及其組織成員的個人賬戶共人民幣674.35萬元。隨后,李振剛通過其組織成員的個人賬戶多次匯款到李永才及其前妻的賬戶共人民幣759.2萬元,李永才賺取高額非法利潤。
虛假法律文書出爐
2003年8月,被告人蔡亞也、蔡港以人民幣1480萬元向廣州市順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順安公司)原股東購買了股權,用於開發順安大廈商住樓項目,並協議決定,由被告人嚴太年挂靠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三建公司)作為開發商承建該項目。
2003年9月24日,順安公司的股東變動申請獲得核准。次年11月,因蔡亞也向順安公司原股東支付了100萬元轉讓款后無法支付其余轉讓款,順安公司原股東向廣州中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股權。
2004年1月至10月,蔡亞也先后五次向李振剛借款200多萬,利滾利導致本息達2300萬元。2005年1月,李振剛強迫蔡亞也、蔡港偽造了23張面額均為100萬元、以順安公司名義借款的借條,然后,李振剛拿著借條到電白縣法院提起訴訟,電白縣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認定順安公司應向李振剛還款2300萬元,后來,電白縣法院查封了順安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筑物。
但李振剛、蔡亞也、蔡港三人無視廣州中院已作出的要求蔡亞也、蔡港歸還順安公司股權的判決,把順安大廈商住樓項目交付茂港區法院變賣執行。時任茂港區法院院長的嚴得,指定執行局副局長肖廣秀和書記員梁彬(被告人)執行,把順安大廈土地使用權及建筑物以人民幣5434萬余元變賣。
順安大廈變賣后,按法律規定,被告人嚴太年挂靠的三建公司對變賣款依法應有優先受償權,而被告人李振剛、馮日進與時任茂港區法院院長的嚴得,密謀從中侵吞800萬元。
法院查明,2006年9月,李振剛利用被告人嚴太年欠其高利貸之機,強迫嚴太年虛構一張向馮日進(本案第三被告人)借款800萬元的借據,再由馮日進向茂港區法院起訴嚴太年。嚴得指令被告人何銘杰、梁彬進行枉法裁判,梁彬以該院民二庭的名義制作了問話筆錄、調解協議並讓嚴太年簽名,何銘杰簽發了“(2006)茂港區法民初字第283號”的民事調解書。根據調解書,2006年至2007年,茂港區法院從順安大廈變賣款中先后支付了794萬元給馮日進,剩余6萬元作為法院的辦案費用扣除。而馮日進把所得款項交給李振剛。在李振剛的指示下,馮日進還賄送給嚴得1萬元。
董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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