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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一女子 瘋狂套現6億被判刑

時間: 2014年01月28日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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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記者從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獲悉,因使用32台POS機非法刷卡套現6億多元,漳州一女子柴某被該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譚某被判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稱,2008年10月,柴某(女)、譚某(男)成立以譚某為法定代表人的漳州市某建材貿易有限公司(系無經營實體的公司),並於2008年11月向工行漳州龍文支行申領一個特約商戶業務的POS機。隨后,柴某以自己和借用的親戚、朋友及漳州某實業有限公司員工的身份証,向工商管理部門注冊漳州市薌城區綠彩辦公設備有限公司、漳州市薌城區伶俐通訊器材商行等18家無實體經營的公司、商行、加工場,共向漳州市各商業銀行及信用社申辦了18個POS機特約商戶業務,並借用福建某衛浴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各一台POS機,及向他人租賃12台POS機,全部用於自己及轉租他人刷卡套現,並從中非法牟利人民幣57萬多元。


2010年6月,該非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查獲。其間,譚某受雇於柴某為柴某POS機非法刷卡套現、出租提供具體幫助,並租用廈門市思明區湖明路8號文化大廈1610室作為POS機非法刷卡套現、出租的窩點。柴某在所注冊的無經營實體的公司、商行、加工場所申領的POS機上,刷卡套現金額共計人民幣656021208.86元,其中,2009年2月28日至案發的兩年多的時間內,刷卡套取現金共計人民幣612103485.4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柴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出租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擬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共計人民幣612103485.4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譚某明知柴某從事利用POS機刷卡套現活動,仍提供幫助,與被告人柴某構成共同犯罪。柴某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譚某被判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劉百軍 彭滿榮 真 堅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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