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王某咨詢:他與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並支付了30%的款項。在報價時,裝修公司將裝修各項拆分成具體條目報價,且不允許他將報價單帶走。此后,通過市場調查發現,該裝修公司的報價明顯超出市場水平,且通過與其他曾選擇過此家裝修公司服務的消費者交流,王某了解到,該公司給他的報價明顯高於其他消費者。
他問:是否可以要求與裝修公司解除合同?裝修公司是否屬於欺詐?
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陽認為:裝修公司對王某的產品報價明顯超出產品自身價值,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顯失公平的司法解釋為,“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在上述糾紛中,裝修公司利用王某對裝修行業不了解,以明顯超出市場價的價格向其銷售產品,已經滿足了顯失公平的相關構成要件,王某可以要求與裝修公司解除合同,但應支付裝修公司已為其服務的費用。
至於裝修公司以超出統一價格的標准向其收取費用,徐陽表示,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經營者在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如果裝修公司向王某承諾其報價屬於統一價,但最終不履行,故其涉嫌價格欺詐。
本報記者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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