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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網上碰瓷”該咋辦 不正當競爭,應當賠償損失

時間: 2014年01月27日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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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姚紅在淘寶網開了一家網店后,因信譽高,質量好,生意日益紅火。2011年元月19日,姚紅在賣出5件總價格才18元的小商品后,突然得到了5個差評。感到非常奇怪的她趕緊與買主“孤獨大鳥”聯系,以期問個究竟,並表示如對產品不滿意,可無條件退款。可對方一直含糊其辭,不給姚紅任何明確的說法,在姚紅一再追問之下,對方干脆置之不理了。幾天后,姚紅從朋友處偶然得知,這一切均來自在同城開同類網店的肖斌。原來,肖斌出於妒忌,有意通過差評,來對姚紅實施詆毀。


分析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與之對照,肖斌出於妒忌,惡意通過差評,詆毀、貶低姚紅商業信譽,損害姚紅合法權益的行為,明顯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必須按該法第二十條擔責:“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未完待續)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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