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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告示能否真的為酒店“免責”(圖)

時間: 2014年01月27日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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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民汪先生在一家游泳館游泳后,發現存入更衣櫃的名牌手表丟失。汪先生認為館方有賠償責任,而對方拒絕賠償。游泳館一位經理滿腹委屈說:“隻要客人說丟了貴重物品我們就得賠償,這生意還能做嗎?我們在更衣室裡貼出了‘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的提示,該做的我們已經做了。”


眼下,很多酒店、商場等服務場所都出現了“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本店概不負責”“免費停車,車損自負”一類的提示。然而,當消費者財物發生損失時,酒店憑借所謂“損失自負”的“店堂告示”就可以免除一切責任嗎?發生在沈陽市的一起典型事件,引起了各方關注。


酒店住宿車內物品被盜


消費者柯先生,大連普蘭店人,因送孩子到沈陽讀大學,今年8月27日到沈陽麗陽國際飯店投宿。“我在保安的指引下,把車停放在飯店正門右側10米處的指定泊車位。下車時,我問保安是24小時看車嗎?保安回答說是。聽到這樣的答復,我們把為孩子准備的衣物、生活用品、數碼產品和部分現金放在了車內,價值約1.5萬元。”柯先生說。


第二天一早,柯先生與妻子准備送孩子去學校報到,發現自己車輛后備箱被盜,當即報案。


該飯店監控錄像顯示:這起盜竊案發生在早晨5點10分,幾名嫌疑人隻用了10秒鐘就打開了車門,車輛的報警燈閃爍,嫌疑人躲到路旁公交車站假裝等車,后分兩次盜竊,也都引發了報警器的鳴響和車燈的閃爍,但飯店保安人員無人到達現場。


這起案件給柯先生一家帶來了難以言說的傷害,“孩子從異地來沈陽上大學,本是件好事,轉眼變成了禍事,讓孩子對這個即將讀書四年的城市產生了很大的心理陰影。”


消費者、經營者各執一詞


柯先生認為,酒店應該賠償自己的損失,“停車是包含在酒店服務之內的,當初承諾24小時看車,監控錄像上也顯示了盜竊過程,為什麼當時保安沒有及時出面制止呢?酒店的保安嚴重失職,應該給予我賠償。”


經過一天交涉,酒店給柯先生免了住宿費用,但拒絕更多的賠償要求。


麗陽國際飯店保安部門負責人認為,酒店不應負太多責任。“首先,酒店入口處有提示‘免費停車,貴重物品妥善保管。’其次,我們的停車場就在馬路邊,不是封閉的停車場,車報警器響可能是過路行人誤碰。犯罪嫌疑人沒有砸玻璃等明顯的盜竊行為,因此保安可能從監控錄像中看到車報警燈閃,也沒理會,存在一定過失。”


王經理表示,他們對柯先生的遭遇十分同情,所以免去了住宿費用,這些作為失責的補償已足夠。


此外,酒店也沒法核實柯先生被盜物品的具體價值。“就算要賠,該賠償多少呢?”王經理說。


消協舉行“聽証會”


與哈爾濱的汪先生不同,遼寧的柯先生沒有選擇“自認倒霉”。他與酒店協商未果,投訴到遼寧省消協。


消協與飯店聯系調解,該飯店法律顧問稱企業沒有任何責任,拒絕消費者的賠償要求。


由於這一投訴具有普遍意義,為進一步提醒消費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同時敦促經營者反思自身的義務和責任,遼寧省消協邀請有關專家召開“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法律責任投訴聽証會”,就此事件進行討論。


有關專家認為,消費者沒有謹慎安全存放財物存在一定過錯,但商家也應該承擔相關安全保障義務及法律責任。“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保証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按照《合同法》,這應該視為是一種保管合同。雖然酒店標示免費停車,但其實如財務保管、車輛看護等是酒店住宿業務的附屬業務,費用已包含在了房費的定價中。酒店的‘車損自負’隻能視為推卸自己責任的一種手段。”沈陽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孫長江分析說。


在消費者的責任方面,專家也進行了分析。


“這起案件中,消費者本身固然有對財產安全過於自信的原因,但酒店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卻是毫無疑問的。”東北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牟瑞瑾認為,盡管消費者自身也有過失,但責任十分輕微。“安全保障義務是對服務場所要求很高的義務,經營者應該通過此事反思自己,完善管理,同時增強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


遼寧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張思寧從社會學角度分析了這一問題。“這個案件也涉及企業的經營理念、文化和社會責任感問題。酒店應有相關應急預案,一旦出現類似情況,應在第一時間給消費者以心理補償,如陪同報案、提供必要的飲食等。”


遼寧省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王喜全提出了消協的觀點。經營者應該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沈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服務場所的停車場必須配備必要的服務設施設備,並要保証設施一直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國務院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服務場所需配備相當數量的保安人員,保安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持証上崗,時時在崗,不得脫崗,來防范可能出現的任何危險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三人侵權,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者補充責任。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謹慎注意,保証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來自外界以及第三人的侵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負有對消費者進行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的義務,對於消費者缺乏安全意識的行為進行勸告,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損害,協助消費者減少損失或避免損失。違反了上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王喜全說,在現代社會,消費者作為一個理性個體,必須對個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隻有這樣,才能將保証利益受損最小化。在麗陽國際飯店的案例中,消費者存在沒有謹慎安全存放財物的過錯。貴重物品應當謹慎保管,可以說存放在汽車尾箱中是有風險的一種選擇,而且貴重物品丟失又往往存在舉証難的問題,因而,在公安機關沒有抓獲侵權第三人之前,消費者也要對自身財物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王喜全說:“在這裡,我們提醒廣大消費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識,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自身財物損失。同時,經營者也應意識到自身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誰能更好地提供服務和保障,誰才能在競爭中嶄露頭角,從而立於不敗之地。” 王 瑩 曹霽陽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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