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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嚴管數十萬億國資——《企業國有資產法》獲高票通過

時間: 2014年01月27日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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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月28日經表決,高票通過了企業國有資產法。經過十五年立法歷程,跨越三屆全國人大,企業國有資產法“破繭而出”,使我國數十萬億國有資產的監管問題實現“有法可依”。


全面涵蓋經營性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一般劃分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性資產以及資源性資產。對於行政事業性資產,財政部等有專門的部門規章﹔對於礦產、水、土地、森林等資源性資產,則一般都有專門的單行法進行規定。


新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這一規定意味著,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在內的各類企業國有資產都適用本法規定。


據統計,截至2007年,我國共有國有企業11.5萬戶,資產總額35.5萬億元。


劍指國資流失關鍵環節


新出台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不僅對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作了專章規定,明確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限和審批程序,還從企業改制、關聯方交易、資產評估和國有資產轉讓等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約束。“嚴防‘暗箱操作’,公開公平公正”成為核心原則。


對於曾經引起熱議的管理層收購(MBO)問題,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向企業的高管或近親屬,或這些人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企業應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如實披露有關信息。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從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四個層面,構建了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體系。


嚴防“管家”成“敗家”


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除制度缺失、管理不嚴外,更重要的是“人為”。通過種種明確的規定,確保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選好人、管好人,成為企業國資法的一大亮點。


特別是,這部法律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作了專章規定,根據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不同企業類型,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以任免或者建議任免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對國企高管兼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考核、獎懲等事項作出細致規定,要求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在其他企業任職。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不得由同一人擔任。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監事。而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將終身不得擔任企業高管。


立法明確國資“東家”權責


國有資產責權不明,是造成國資流失的根本原因。對此,企業國有資產法明確由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機構”代表各級政府對國家出資履行出資人職責。


目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主要是國務院國資委和各地國資委。為了促進國資委履行好出資人職責,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法明文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即“管人、管事、管預算”。據新華社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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