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物不可佔
公共財物不可佔
案情:
生活拮據的老牛(化名)靠撿破爛為生。一天晚上,他發現有人偷公園門口樹坑裡的鐵篦子,於是也想著賣鐵篦子賺錢,便接連幾天搬走這條街上所有的鐵篦子。老牛不知,這批鐵篦子是市政部門為打造示范街道專門定制的,不僅美觀大方,而且保護樹木,每對的價值近1000元。市政部門發現后馬上報警,經過大數據分析和研判,很快將老牛和廢品站老板小王(化名)抓獲歸案。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明確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終,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老牛多次盜竊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小王明知老牛向其售賣的鐵篦子系非正常渠道取得仍予以收購,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人均被判處相應刑罰。
法庭上,老牛流下了悔恨的淚水,因為一時貪念,將公共財物“拾”走變賣,受到法律制裁,真是得不償失!法官提醒,公民應尊重和維護公共設施,不得擅自霸佔,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生活中,我們也要適時地向身邊的親人、老人普及法律知識,讓大家明白“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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