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例!走私高鼻羚羊角案公開宣判
山西首例!走私高鼻羚羊角案公開宣判

犯罪嫌疑人及其走私的羚羊角。
高鼻羚羊,因高隆的鼻子而得名,是最古老的哺乳動物之一。由於不少人認為羚羊角是名貴藥材,羚羊因此長期遭到大量捕殺。為此,我國將其列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也將其列為極危物種,但在如此強力保護下還是有人鋌而走險。6月5日,太原中院依法審理並公開宣判一起走私高鼻羚羊角案件。該案為我省首例走私高鼻羚羊角刑事案件。
2023年年初至2023年11月,劉某平、劉某、劉某軍、劉某紅經預謀通過郵寄快遞或者隨身攜帶的方式將70根羚羊角走私入境,徐某為該伙人員提供翻譯並幫助隨身攜帶部分羚羊角入境。劉某某明知其中的8根羚羊角系走私物品而予以藏匿。
現涉案70根羚羊角均被太原海關緝私局查扣。經鑒定,被查扣的羚羊角均來源於偶蹄目牛科高鼻羚羊,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45.2522萬元。
太原中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平、劉某、劉某軍、劉某紅、徐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採用偽報品名、偽裝藏匿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劉某某明知涉案羚羊角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對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至3年不等刑罰,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維護生物多樣性,是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走私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是實現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牟取非法利益鏈條上的重要環節,其必然導致種群下降,破壞生態平衡,損害生物多樣性發展。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最嚴的司法手段全鏈條打擊危害自然環境資源犯罪,依法嚴懲破壞生物多樣性的違法犯罪行為,以高質量的司法維護國家生態文明和生態安全。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法官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和守法意識,切勿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伸手參與、助推危害瀕危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人人有責。
山西晚報·山河+ 記者 楊晶
鏈接
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都是犯罪
高鼻羚羊,又稱賽加羚羊,屬偶蹄目牛科高鼻羚屬的哺乳動物,其鼻脊中部隆起膨大且向下彎曲,因而得名。高鼻羚羊僅雄性具角,角呈淡琥珀色微透明,具有較為獨特的醫藥價值。由於人類無節制的獵殺及自然環境的變化等因素,導致高鼻羚羊種群急劇下降,其被列入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系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物種,也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列入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並定級為極危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2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5條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証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6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証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