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變卦,二手房賣家被判雙倍返還定金
臨時變卦,二手房賣家被判雙倍返還定金
案情:
朱某欲購置一套房屋,在中介公司的介紹下,最終選定了秦某所有的一套坐落於晉城市城區某小區的房子。經過協商,雙方初步達成買賣意向,並當場簽訂了一份《定金收付書》。很快,朱某按約支付定金10000元及中介費8000元。
憧憬著進入新家開啟新生活,朱某著手聯系裝修公司、看家具等前期准備工作。不料,秦某卻突然反悔不願賣房。后朱某多次向秦某與中介主張權利,但他們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返還中介費與定金。朱某訴至法院,要求秦某及中介公司返還相應費用。
分析:
住房問題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是生活中的熱點話題,尤其是二手房,在交易時往往由中介促成,因此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一般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為房屋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另為房屋中介與房屋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的居間合同關系,該案便是一起涉及二手房買賣的部分風險即定金和中介費的案子。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定金收付書》屬於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等的一種類型,構成預約合同。在簽訂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故朱某有權要求秦某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
針對中介費,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承擔中介費,這就使得不論哪種情形下,中介機構都將獲取中介費。但民事主體間的約定還應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中介不得請求支付報酬。本案中,買賣雙方僅簽訂了體現雙方交易意向的《定金收付書》,而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中介方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因此在扣除了中介方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中介方應當返還朱某已支付的中介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秦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朱某雙倍返還定金20000元,被告某中介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朱某返還中介費6000元。
該案主審法官在此提醒二手房買賣中的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應當增強自己規避風險、合法維權的意識:第一,如果沒有考慮成熟,不要輕易簽訂類似本案《定金收付書》內容的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否則一旦反悔,將承擔損失。第二,民事主體間的約定應合法合規,在中介機構提供居間服務未促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中介機構不應主張相關報酬,自行約定的“違約方承擔中介費”條款因違法而無效。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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