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証上的“溫情印章”
房產証上的“溫情印章”
案情:
王大爺患病多年、臥床不起,一直由再婚的老伴李奶奶負責照顧。不久,王大爺身體倍感不適,開始考慮身后之事,准備將自己唯一的住房過戶給兒子,但是又擔心自己去世之后李奶奶可能會居無定所。於是,王大爺的家人向高平市人民法院馬村人民法庭尋求幫助。法官建議,王大爺可以在辦理房產過戶登記之前立下遺囑,為李奶奶設立無償的居住權保障其老有所居。
分析:
“房子給了子女,自己卻無家可歸。”“再婚老人想給現任安個家,卻怕財產被分走。”“離婚后孩子跟著媽媽,怕被前夫要回居住的房子。”“這些曾困擾著無數中國家庭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中都有答案。”馬村人民法庭法官李宇穎表示,這項法定的用益物權,既為弱勢群體構筑起權利保護屏障,更在不動產法律框架中注入人文關懷的溫度,讓冰冷的住房回歸溫暖的家之本質,悄然改變了不少家庭的命運。
居住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佔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而非所有權,居住權人對於住宅隻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權利。要想享有居住權必須以書面合同方式設立,並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李宇穎強調,居住權人原則上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權的住宅,但如果房屋所有權人與居住權人達成合意,則居住權人可以將該住宅出租。此外,居住權人也需承擔一定的責任,如妥善使用和維護住宅,不得將居住權進行轉讓、繼承、抵押等義務。
居住權制度如同在房產証上加蓋的“隱形印章”,讓法律溫度滲透進磚瓦之間。它既是為孤寡老人托底的“安居盾牌”,也是離異家庭守護子女的“溫柔鎧甲”,更是重組家庭平衡利益的“公平砝碼”。李宇穎提醒大家,設立居住權必須辦理登記,這既是權利生效的法定要件,更是避免后續糾紛的“防火牆”。同時,二手房買賣時更要擦亮雙眼,務必核查房產是否登記有居住權,切莫因一時疏忽讓購房款打了水漂,陷入“有房難住”的尷尬境地。
本報記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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