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戀人打賞,分手后能否要回
給戀人打賞,分手后能否要回
案情:
林某是某網絡平台的人氣主播,單身青年趙某閑暇之余經常觀看林某的直播。一次偶然的機會,兩人在直播間結識,出於對林某的好感,趙某邀請林某在線下見面並很快與其建立起男女朋友關系。之后,趙某為討林某歡心以及幫助林某增長業績,遂在直播間為林某付費打賞,前后共計花費數萬元。后來,雙方感情破裂結束戀愛關系,趙某要求林某返還其在直播間花費的款項。多番協商未果后,趙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林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分析:
律師提醒,我國民法典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從本質上看,用戶通過網絡直播平台給主播充值打賞,用戶和網絡平台間構成了服務合同關系。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認定充值打賞行為有效。但是,未成年用戶的充值打賞行為若與其年齡、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以及充值打賞者與主播發展為婚外戀人關系,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主播,違背公序良俗等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而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依照平台規則注冊成為直播平台用戶,並在使用直播平台的過程中,自願為林某充值打賞,系正常的網絡消費行為,趙某應對其充值行為產生的后果負責。同時,趙某充值打賞,實質上是與直播平台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林某獲得的收入來自直播平台間的收益分成,與趙某並無直接法律關系。
本報記者黃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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