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賣房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案情:
2024年7月,李某為孩子上學,准備在新絳縣城某中學附近購置王某的一套房屋。將20000元定金支付給王某並簽訂《房屋買賣定金合同》后,雙方約定8月16日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王某一直推脫,直到過了約定的期限,都沒與李某簽訂合同。因沒有學區房,李某的孩子隻能在另外一所學校報名就讀,不再需要購買該房屋,便聯系王某要求返還購房定金,多次協商無果后,李某將王某訴至新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購房定金。
分析:
經過了解,王某的房屋並非其單獨所有,是過世的父母留給王某兄弟4人的。在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定金合同》后,王某才開始與其他兄弟協商房屋的分割問題,但協商過程中幾人產生分歧,導致其未能按期過戶給李某。而李某因孩子已在其他學校上學,便不想再購買該房屋了,堅持要求王某雙倍返還定金40000元。
負責該案的調解員認為再促成房屋買賣已無可能,隻能在定金的返還金額上著手。於是先與王某進行溝通,告知王某確實存在違約行為,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其應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勸解李某,事情因其簽訂合同時審查不嚴所致,並未造成實際損失,如進入訴訟程序耗時耗力,不妨適當讓步。經過數次的耐心溝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一次性返還李某23000元,該起糾紛順利化解。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保証合同履行而預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此提醒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注意核實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是否被人佔用等相關信息,在簽訂合同時明確關於交付的具體時間、地點,以防履行合同時雙方產生爭議。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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