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售假 加倍賠償
知假售假 加倍賠償
【案情】
2022年11月,成某在張某開設在某電子商務平台的店鋪內購買了6瓶化妝品“煥顏祛痘修復霜”,價款共計1300元。成某收到商品后,外包裝上僅有商品名稱,無生產商、廠址、生產日期等標識。隨后,成某將張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張某退還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張某辯稱,成某購買該化妝品前,對外包裝的情況是明知的,其大量購買化妝品的行為屬於“知假買假”,無權要求十倍賠償。
【分析】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食品藥品領域以知假買假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化妝品可參照適用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標准。故張某以“知假買假”為由提出抗辯與法相悖,法院不予採納。成某購買6瓶化妝品並未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費需要,依法有權要求銷售者給予懲罰性賠償金。在人民法院的調解下,成某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成某退還張某6瓶化妝品,張某賠償成某6000元。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知假買假”問題的根源在於“造假”“售假”,在於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治住了“造假”“售假”,“知假買假”的現象自然會消失。本案的調解基於支持購買者在生活消費合理范圍內主張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通過讓違法生產經營者承擔多倍賠償責任,增加違法成本,也對潛在的違法者產生震懾與警示作用,最大程度抑制損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違法行為。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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