獼猴傷人 景區擔責
獼猴傷人 景區擔責
【案情】
2021年6月,范某在某旅游公司經營的景區游玩時,被景區內的獼猴搶包。這期間,該景區工作人員未及時阻止事態發展,范某摔下路邊溝中受傷,先后5次住院治療。范某將該旅游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
【分析】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范某購買景區門票進入景區正常游玩,無故被獼猴襲擊。該旅游公司作為景區管理人,對進入景區的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因其對景區內動物的管理存在較大漏洞,致使游客暴露在不確定的風險當中,應對游客的損失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查明范某的具體損失數額后,判決該旅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出行已成為社會大眾的重要休閑方式。旅游公司對其經營的旅游場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僅限於安全提示告知義務,還包括保障游客安全游玩的義務,應當採取合理的措施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比如,做好游客安全須知,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定期排查風險隱患等,必要時還需配備專業人員對景區內的動植物進行管理,對景區可能發生的意外提供及時救助,切實讓游客慕名來游,盡興而歸。同時,游客在旅行過程中,也應提升安全防范意識,共同構建和諧的旅游關系,促進旅游市場繁榮穩定和高質量發展。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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