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牽繩 傷人須賠償
遛狗不牽繩 傷人須賠償
案情:
小范是忻州市某小學學生,一天晚上被閆某飼養的柯基犬追逐扑倒並咬傷,致小范雙手手掌、手臂、大腿膝蓋等6處傷口。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范向忻府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閆某向自己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因遭狗咬傷而產生的陪護費等各項費用,同時讓閆某支付其后續治療費。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証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閆某作為動物飼養(管理)人,未給自己的寵物犬在公安機關辦理養犬証,也未給出戶的狗拴上狗繩,閆某未盡到寵物犬的管理義務存在明顯過錯,從而導致小范受傷,二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據此,忻府區法院依法判決:閆某賠償小范各項損失共計12000余元。
一審判決后,閆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庭審中,閆某辯稱當天是有別的小孩逗弄了他的狗,因此狗才追人。但是小范否認,且閆某也沒有証據予以証明。至於小范主張的護理費等各項費用,閆某表示小范沒有住院所以不存在護理費一說。法院結合小范是12歲小學生的實際情況,其受傷后,即便不需住院也必定需要家長照顧護理,故原審法院按照小范母親照顧護理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護理費是適當的,同時考慮到本次事件對12歲幼女的心理、性格產生的沖擊性與心理陰影的恢復周期較長,酌情確定的精神損失費也是適當的。故維持原判。
遛狗牽繩是對自己負責任,也是對別人負責任。狗狗本無錯,錯在養犬人不講文明、不依法牽狗繩。法官提醒,作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要遵守各項管理規定,做好動物防護措施,外出時盡量避開高峰期、人員密集場所,從源頭上減少侵權行為發生。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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