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車 謹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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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案情:
  王先生與李女士曾是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王先生欲購買一輛轎車,因貸款受限,便以李女士的名義貸款買車,車輛登記在李女士名下。購車后,該車一直由王先生使用,且支付了所有的購車款及車輛保險等相關費用。不久后,王先生與李女士就因感情不和結束了戀愛關系。王先生結清車輛貸款后,找李女士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李女士拒絕配合辦理。多次協商未果后,王先生最終將李女士訴至法院。
  分析:
  法官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所有權確認糾紛,案涉車輛的首付款及分期貸款均由原告王先生支付並已結清,且該車一直由原告佔有使用,車輛保險也系原告支付,能夠認定原告確系案涉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案涉車輛歸原告王先生所有,被告李女士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將車輛變更過戶至原告名下。
  鏈接:
  為什麼車輛登記在李女士名下,法院仍然認定王先生是車輛所有人?
  我國對機動車實行的登記管理制度,只是一種行政性登記,屬於行政機關對是否准予車輛上路行駛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並不是確權登記。公安機關在進行機動車登記時,也只是進行形式審查,並不實質性審查機動車的權屬問題。在機動車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購車款項的支付情況以及車輛的實際佔有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從而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歸屬。
  生活中這種借名買車的情形存在什麼風險?
  對借名人而言,車輛形式上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有可能出現被借名人將車輛抵押、出售或者車輛被視為是被借名人的財產而被查封、扣押的法律風險。對被借名人而言,車輛由借名人實際使用,若借名人在使用車輛過程中有違章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借名人作為登記的所有權人,有可能面臨處罰或因此承擔賠償責任。借名人理應實際承擔購車款的支付義務,但車輛如果是按揭購買的,當借名人不按時還貸時,被借名人將面臨自己背上車貸的窘境,甚至影響個人征信。

閆書敏 劉甜

(責編:劉 洋、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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