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重大安全事故,可入刑
導致重大安全事故,可入刑
案情:
某縣一公司的施工隊現場負責人燕某、技術員徐某在應急排洪現場工地組織工人施工時,為節省成本未按照圖紙設計規范放坡,在開挖過程中發現土質鬆軟地段,未按施工方案中的要求採用木板、支架、方木進行全斷面支護,導致管道溝槽南側塌方。塌方的石頭、泥土將在管道溝裡平整管溝的工人張某、崔某掩埋。后張某、崔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分析: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被告人燕某作為施工方現場實際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組織管理不到位,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組織管理責任﹔被告人徐某作為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對未按設計要求施工的行為,對施工人員違章進入溝槽坑底盲目作業的行為未能制止和糾正,對本起事故負有技術管理責任。兩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燕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法官特別提醒,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企事業單位中的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官表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態上隻能表現為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意志上並不希望發生事故。對於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有關直接責任人則是明知或者應該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多次責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肯在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進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負責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僥幸心理﹔無論屬於哪種情況,都不影響構成本罪,但在具體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法官建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真正把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落到實處。特別是對生產、作業一線人員要增強安全意識,做到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堅決不生產、不作業,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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