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燒鄰居家,誰來賠
精神病患燒鄰居家,誰來賠
案情:
張某、郭某夫婦二人居住於忻州市某小區,李某與他們相鄰而居。2021年一天,張某用扳手打碎李某家的陽台玻璃,用打火機在陽台點燃床單並放在木板上,連同木板扔進李某家陽台,燒毀了李某房屋內家具等物品。經鑒定,造成的經濟損失151888元。張某患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事發時,張某的配偶郭某未在場。事后,李某認為張某的配偶郭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引發訴訟。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最終,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而火燒李某房屋,其行為構成對李某的侵權。雖然張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配偶郭某作為其監護人,依法應當履行監護職責。郭某在事發時並未在場,未能有效履行監護職責,導致張某對李某的財產造成了損害,因此,郭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案件,通過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方面的重要性。監護人應加強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監管,對於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和社會都應給予足夠的關注和照顧,以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同時,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損害,應依法追究監護人的侵權責任,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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