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校規打鬧受傷學校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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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張某與同學丁某在被告某中學課間休息期間發生沖突,導致丁某受傷。經公安機關認定原告張某毆打行為成立。隨后,丁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張某認為丁某和自己均屬未成年人,在被告某中學發生沖突,學校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職責,應當承擔50%的責任。
  分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中學針對學生的管理制定了“學生日常規范管理要求”及“中學學生量化考核細則”,在班級內張貼“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小學守則”,並邀請法治副校長對學生進行安全及紀律方面的法治教育。根據上述規定及做法可以看出,該校多次對學生強調嚴禁斗毆、群毆,教育學生要遵守校規校紀。班主任也在班會上要求學生不准打架斗毆、杜絕打架、罵人,嚴防校園欺凌事件發生。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提到,如果是8周歲—18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架受到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該校可以認定對學生已盡到安全教育義務,對張某與丁某課間發生糾紛不存在過錯。張某已滿十六周歲,對學校教育事項不但沒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觸犯學校校規,在教室內打鬧受傷,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失。

本報記者閆書敏

(責編:李琳、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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