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孩子被性侵 家長應該這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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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遭受侵害,既是家庭的傷,也是社會的痛。3月1日,最高檢舉行“加強綜合司法保護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新聞發布會,通報2023年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情況。據統計,近年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總體呈上升態勢。2020年至2023年,檢察機關共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4.3萬人,年均上升5.4%。
  作為家長,不少人常心存僥幸地認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或多發生在偏遠地區、經濟不發達地區,且這些案件永遠不會發生在自己孩子的身上,但真實生活卻往往事與願違。3月19日,山西晚報記者盤點近期發生在本省的相關案件,我們無意去窺探這些故事,只是想“警鐘長鳴”並告訴大家,兒童性侵離我們有多近!
  1 “大灰狼”被判“終身禁業”
  2023年暑假,為了方便照顧9歲女兒玲玲,太原市的王女士決定給孩子報個美術培訓班。多方對比后,她選擇了90后男子李某在自家住處開設的畫室。
  2023年8月2日的中午,李某將玲玲送回媽媽身邊后,王女士發覺女兒一改往日開朗的性格,似乎變得悶悶不樂。當媽的感覺事情不太對,趕緊詢問女兒發生了什麼事。媽媽一開口,玲玲哇的一聲,哭成了淚人。她說,自己在畫室被老師欺負了。王女士火冒三丈,趕往畫室找李某,同時報了警。但落網后的李某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很快,案件移送太原萬柏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間,承辦檢察官耐心做李某思想工作,從師風師德、道德底線、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等方面展開釋法說理,促使其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
  原來,2023年7月底的一天,李某借輔導作業之機,對單獨在畫室學習的玲玲進行了猥褻。年幼無知且膽子較小,第一次被欺負了,9歲的玲玲選擇了沉默,她並未將此事告訴媽媽。孩子的隱忍,助長了李某再次犯罪的念頭,幾天后的教學過程中,李某再次對女孩實施猥褻。2023年11月,萬柏林區檢察院以李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時對玲玲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支持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隨后,法院以李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8個月,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4年內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及相關工作。
  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太原市中院審理認為,李某利用教師職業便利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嚴重損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依照《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維持原判定罪量刑,改判禁止李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終身禁業”。
  “終身禁業”是指終身禁止犯罪人員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包括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工作崗位。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教育、醫療等作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相關行業,“害群之馬”屢屢出現。例如,不久前,臨汾市某中學的楊某利用班主任老師的便利身份,多次在教室、學生宿舍等公共場所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經審理,被告人楊某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法院判決,禁止被告人楊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5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此外,還有省城的醫師劉某,在14歲女孩就診期間,他竟趁女孩的家長短暫離開之機對其實施猥褻。經檢察院起訴,劉某因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個月。同時,劉某也收到了為期5年的“從業禁止令”。
  
2 讓孩子防不勝防的“熟人”作案
  不久前,侯馬市6歲的女孩小艷(化名)突然說自己的下體疼。一開始家長沒當回事,小艷嘟嘟囔囔說了好幾次。在隨后給女兒洗澡時,小艷的媽媽發現孩子下體紅腫。詳細詢問下,小艷說是小莉(化名)的爺爺弄疼了自己。“小莉和小艷是同學也是鄰居,孩子們經常串門玩耍。”辦案檢察官介紹,案發當天下午,小艷去小莉家玩。不久后,小莉被奶奶帶去上培訓班,小莉的爺爺王某趁家中無人,將小艷帶入家中臥室內,通過摳摸其下體對小艷實施猥褻。此事發生后,小艷的母親在為女兒洗澡時發現了異常,隨即報警。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是常態。侯馬市人民檢察院以猥褻兒童罪對王某提起公訴。此后,王某被侯馬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小艷的案件並非個例,同樣也是熟人,發生在太原的“馬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也觸動著每個家長的神經。2020年12月份,馬某某與小白(化名)的奶奶確立戀愛關系后不久,便與小白及其妹妹開始了共同生活。就這位小白口中的“爺爺”,在明知被害人小白系13周歲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多次多地與其發生性關系、實施猥褻行為。案發后,年幼的小白在醫院檢查診斷患有多種婦科疾病。檢察院以馬某某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並提出了對被害人小白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支持起訴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某作為與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且有強奸犯罪前科的人員,多次、長期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強奸罪。馬某某多次實施猥褻,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后,依法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判決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
  “生活當中,如果我們提高警惕,讓孩子與陌生人保持距離,可以避免大部分來自陌生人的傷害,但熟人性侵卻讓孩子防不勝防。”檢察官表示,熟人性侵指的是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間具有某種熟悉關系,在交往過程中,施害者通過控制、威脅、誘騙等手段實施性侵的行為。熟人性侵的高成功率、高隱蔽性和難定性的特征,成為熟人性侵高發的因素,其根本原因在於施害者通常擁有對受害者的信任,並利用心理上的優勢,為實施性侵提供便利。相關數據顯示可知,兒童性侵案件中熟人性侵作案佔比較大,其中親屬、鄰居、教師等群體居多。未成年人遭受熟人性侵常見有以下幾種:一是撫養與被撫養關系,例如在繼父與繼子女之間,因為家庭環境的隱蔽性,給性侵害帶來便利和隱藏,被告人常以誘導、哄騙或者以拒絕撫養為要挾,給被害人施加心裡壓力,繼而進行侵害。還有其他熟人關系,常見的有學校師生、鄰居之間,老師、校長、鄰居等長輩的信任或者威壓,使得被害人對權威產生懼怕和擔憂,因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多是忍氣吞聲,隱瞞自己的遭遇。
  
3 非身體直接接觸、“隔空猥褻”均構成犯罪
  近年來,兒童性侵事件屢見報端,作為常見類型之一的猥褻兒童行為也一直受到社會熱議。這些惡劣行徑嚴重侵害未成年權益,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和諧穩定。但作為家長,你是否知道並非隻有傳統意義上的有身體上的接觸才能構成猥褻。事實上,很多沒有直接身體接觸的行為同樣會給孩子造成巨大創傷。11歲的太原女孩青青(化名)一直認為,如果當時自己的手機充電器沒有壞,她也許就不會遭遇那場噩夢。案發當天,青青獨自一人到太原市萬柏林區某通訊手機店維修手機充電器,面對懵懂無知的青青,該店店主劉某某心生邪念。為了尋求性刺激,劉某某通過電腦向青青播放了自己錄制的五段淫穢視頻,並以露出下體自慰讓青青觀看的方式對其實施了猥褻。案發后,劉某某表示自己“很冤枉”,理由是他沒有碰觸過青青。對此,檢察官則表示,劉某某基於扭曲變態的心理,以滿足自己性刺激為目的,播放淫穢視頻並裸露下體自慰給被害人青青觀看。這一行為,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與直接接觸身體的猥褻行為相比,只是表現形式不同,本質上具有法益侵害的相當性,同樣構成了對刑法所保護的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具備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的實質要件,與直接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案件發生后,太原市萬柏林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向萬柏林區法院提起公訴並獲法院支持,最終被告人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劉某某未上訴。
  採訪中,記者還了解到因為兒童身心發育皆不成熟,缺乏認知、判斷能力,故猥褻兒童中的猥褻行為既可以是強制的,也可以是非強制的﹔既包括行為人主動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也包括迫使或誘騙被害人對自身實施猥褻行為﹔既包括在同一空間內身體的直接接觸或非直接接觸,也包括通過網絡實施的不同空間內的非直接接觸,即所謂的“隔空猥褻”。例如,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懲治網絡犯罪助力網絡空間綜合治理”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通報了一起“隔空猥褻”案。11歲的小婷在某社交平台“學習互助群”聊天時,被自稱15歲的“小蘭姐姐”引誘、威脅,拍攝數張不雅照發給對方,父親發現后立即報案。經查,“小蘭姐姐”的真實身份是19歲無業男子王某,為滿足不正當欲望,在某社交平台以13-15歲女性身份注冊賬號,通過自動推薦匹配功能結識了眾多低齡未成年人,並成功進入學習群、作業群。王某以“閨蜜”“姐妹”之名與群內成員攀談,騙取對方信任后, 言語引誘、威脅低年齡段的學生拍攝、發送隱私部位照片。通過數據恢復、人臉識別、IP倒查等技術手段,公安機關勘查到王某手機隱藏文件夾中的200余張不雅照片、20余段不雅視頻,時間跨度從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涉及全國15個省市的20多名未成年被害人,最小的年僅9歲。2023年4月23日,江陰市法院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需要注意的是,猥褻兒童罪中所指的“兒童”是指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

山西晚報記者 辛戈 實習生 於佳卉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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