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外賣騎手也受法律保護
勞務派遣外賣騎手也受法律保護
案情:
2020年6月,小黃在太原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辦理入職手續並簽訂《勞務協議書》,該公司雇佣小黃為外賣送餐員,勞動報酬由該公司根據其所配送的單量按月發放。之后,小黃和該公司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產生爭議。太原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認為,小黃工作使用的手機、車輛等工具是由其自行配備,工作時間及工作量都是由其自由支配,公司沒有強制管理,因此與其之間沒有人身依附性和隸屬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且被告自2020年7月開始一直未接單。小黃則表示,因交通事故住院導致無法繼續工作,沒有隨意離職的情形。
雙方因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爭議,要求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裁決。
評析:
從書面合同的要素上看,在原告(太原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被告(小黃)簽訂的《勞務協議書》中對工作期限、試用期、工作地點、報酬支付、經濟補償等進行了明確約定,符合勞務派遣合同的一般特征,故原告為勞務派遣單位,被告應為被派遣勞動者。
從雙方之間實質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上看,被告提供的勞動屬於原告派遣業務的組成部分﹔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被告需遵守原告制定的勞動紀律和工作規范,僅是被告工作時間及形式較為靈活,雙方之間實質上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被告工資系由原告抽成后發放給被告,故雙方之間存在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關系,具有明顯的勞動關系特征和實質,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從保護勞動者權利角度上看,成立勞務派遣公司雖有利於企業降低用人成本,但也不能因此忽視對勞動者的保護。原告不能以對被告疏於管理作為否定雙方勞動關系的借口且原告作為勞務派遣單位不能僅收取相關利益,而不承擔任何用人責任。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對類似於外賣騎手這種產生於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的新生產物,本著規范企業合法用工、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應依據上述基本原則來加以甄別和認定,故萬柏林區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6月止存在勞動關系。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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