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承租人不積極履行房屋租賃合同
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出租人承租人不積極履行房屋租賃合同
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案情:
家住晉城的張某准備創業,經過挑選決定租下李某的商鋪,並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時間為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底。由於張某遲遲未交付租金,李某便將商鋪斷電斷水。由於無法正常經營,2022年6月,張某便搬離商鋪,但未將房屋內物品全部搬走。隨后,李某在商鋪門口張貼《鎖門通知》,直到合同到期張某也未支付租金,李某便訴至法院,要求張某交付合同約定期間的租金和合同到期后物品佔用房屋的租金。
分析:
法院認為,在租賃期限尚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應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李某並未明確提出要解除合同,而是以鎖門方式督促張某交付租金,所以不足以認定其發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綜上,法院認為雙方的租賃合同仍是2022年11月底租期屆滿而終止,張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期內的租金17219.5元。
關於2022年6月底至2023年6月張某將屋內物品搬離期間,張某是否佔用了房屋,是否應當支付房屋租金。法院認為,租賃合同到期后,張某作為承租人,未及時將房屋內遺留的物品搬走,也未能舉証証明曾通知李某放棄該物品所有權,該行為造成李某因房屋被佔用無法另行出租的租金損失,張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但李某作為出租人,並未及時向張某確認其是否放棄遺留物品所有權,也不積極行使自己的合同權利,放任房屋被佔用的租金損失一直擴大,故損失擴大部分應由李某自行承擔。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應當支付租期內房屋租金,並賠償房屋佔用損失共計20612.4元,李某承擔房屋佔用損失3392.9元。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程浩特別提醒,出租人在反復催要租金無果的情況下可能會採用斷水斷電、鎖門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這些過激的維權方式沒有法律依據,出租人的不當行為是對承租人合法佔有的侵權,如因此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也會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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