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免費活動發生意外受傷

組織者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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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022年6月26日,梁大娘在參加某保健品公司組織的免費一日游活動中不慎摔傷,送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就醫之后,賈女士(梁大娘女兒)向保健品公司提出了賠償要求。
  保健品公司支付了梁大娘11000元醫藥費和13450元理賠款。不再支付后續治療費用后,賈女士代母親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某保健品公司賠償母親的各項損失。

分析:

  保健品公司出於推銷產品的目的,租賃一輛旅游大巴,組織梁大娘等一批老會員去太谷免費一日游,並為出行會員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沒想到,參觀孔祥熙故居景點時,梁大娘意外摔倒,造成左股骨頸骨折。保健品公司隨即雇車護送梁大娘返回太原,入住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梁大娘訴請保健品公司支付住院醫藥費15225.68元、自購藥費2969.75元、交通費86.9元、伙食費473.42元等各項費用共計73698.83元。
  調解認為,保健品公司作為群眾性旅游活動的組織者,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應有預見性,應當從全體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利益出發,充分履行告知、提醒、幫扶等注意義務,確保戶外活動安全。活動中保健品公司對年逾八旬的梁大娘人身和財產安全未完全盡到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活動組織者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梁大娘與保健品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保健品公司於2023年3月16日前支付梁大娘賠償款11000元。
  法官提醒,商家利用老年消費者注重健康、保健的特點,通過組織“免費旅行”或“贈送禮品”等推銷方式吸引、留住客戶。商家作為組織者,即為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人,要確保參加人員健康、安全。中老年人參加活動應量力而行,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情況,多和子女、親朋好友商量,征求年輕家人的意見,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閆書敏

(責編:劉洋、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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