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七部門印發《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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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5月11日電(記者高蕾)記者10日從民政部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民政部等七部門近日印發《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對預收費用收取要求、使用用途等進行規定。
  近年來,一些養老機構採取預收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等形式運營。這種方式讓老年人及家屬享受了優惠的價格,節省了逐月交費的時間成本,但也有一些養老機構預收大額費用后,出現了不按合同履行義務、資金管理使用不規范、資金鏈斷裂破產倒閉等情況,亟需做好規范。
  預收費額度方面,意見規定,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使用用途方面,意見列出了“負面清單”,如會員費不得用於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証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証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以及用於其他借貸用途等。
  意見還規定,養老機構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押金、會員費應當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証金等方式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責編:劉洋、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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