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案例告訴你如何消費“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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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以案例的形式向消費者介紹利用格式條款、虛假宣傳等方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為消費者放心消費提供參考和借鑒。

  案例一 某攝影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基本案情
  當事人某攝影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消費者提供攝影服務,與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簽訂的攝影服務合同中有以下內容:1.甲方於本合同簽訂時按照費用總額的20%向乙方支付定金,甲方因自身原因放棄拍攝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客戶事先約定的拍攝服務,應當返還全額定金﹔2.乙方完成最終應交付的作品后,甲方應在一個月內取走,逾期未取的乙方不負責保管(約定情況除外)﹔3.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解除合同,甲方有証據証明(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接受服務(正當理由,如疾病,不可抗力等),並在約定的拍攝日期前3日向乙方提供相關証明以及書面申請后,可與乙方解除合同﹔4.甲乙雙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的拍攝進度安排。如因甲方個人原因不能如期按乙方安排的時間進行拍攝,可與乙方協商延期一次且至少提前五日書面通知乙方,否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履行或無法拍攝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應人工、設備、檔期安排等各項費用(總合同款30%),並應向乙方額外支付全部拍攝款20%的懲罰性違約金﹔5.以上全部價格,會因各種原因產生浮動,屆時以店內價格為准。
  案件處置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某健身中心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基本案情
  當事人某健身中心與消費者簽訂的“健身運動購卡協議”中有以下內容:1.購買健身卡請詳細閱讀辦卡須知,簽訂本協議即視為已明確相關規定並認可本協議,一經簽訂售出健身卡不予退款﹔2.本協議最終解釋權歸健身中心所有。
  案件處置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某家居店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

  基本案情
  當事人某家居店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130條,信息包括:房號、姓名、電話、跟進情況、時間、導購等,收集信息后家居店導購以電話、微信等方式向消費者推銷宣傳其家居店的商品信息。
  案件處置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屬於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

  基本案情
  當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為提升其運營店鋪的好評度(信譽度),讓其員工在平台上運營的多家店鋪進行虛假交易,客服部工作人員以返還現金的方式誘導顧客對商品給出好評,以補償現金的方式誘導給出差評的顧客消除差評。
  案件處置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屬於當事人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山西晚報記者 許晶晶 實習生 魏星樂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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