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
五部門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
8月3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貨幣經紀公司應加強數據治理,確保數據安全﹔規范提供數據標准,提高數據服務質量。《通知》同時明確了可接受數據服務的機構范圍,並要求加強合作管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數據使用。
《通知》指出,經交易機構授權同意后,貨幣經紀公司可向市場提供交易機構的報價數據和成交意向數據,數據標准應秉承“最小必須、保護客戶隱私、促進信息共享”的原則,涉及能夠識別交易雙方主體的信息不得提供。《通知》還要求貨幣經紀公司應加強對交易機構、交易員資質的審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准入條件的機構和個人的報價,不得將其報價納入數據服務范圍。
《通知》還確定了可接受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金融信息服務商等機構名單,包括9家金融基礎設施和3家估值類機構、33家境內金融信息服務商、32家境外金融信息服務商。
記者點評: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服務,將有效鼓勵數據依法合理利用,確保數據安全,提升市場信息透明度,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進一步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孟婷編輯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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