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懲罰性賠償 護航食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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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代購人責任、標簽瑕疵認定、“知假買假”索賠等作出規定,統一裁判規則,回應社會關切。
  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令人深惡痛絕。最高法發布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相關司法解釋,旨在構建更加嚴格、有效的監管機制,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越來越強,請求懲罰性賠償案件逐步增多。特別是,當前代購已成為普遍的購物方式,部分代購者為追求利潤,明知商品存在問題仍進行銷售。現實生活中,涉及懲罰性賠償的食品藥品情況不同,小到標簽細節不合規定,大到損害人體健康,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的裁判規則,十分必要。
  眾所周知,我國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均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知假買假”牟利現象,是否支持“知假買假”索賠之爭也持續多年。對此,明確規定“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支持了合理訴求,又規制了惡意索賠,有效化解此前爭議。針對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爭議作出精准釋法,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和加大執行力度,將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讓消費更安全、放心。

撰稿王璐

(責編:李琳、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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