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直播”的煩惱 你遇到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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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飯店吃飯,不知不覺被“吃播”﹔去理發,結果變成造型師“雲炫技”的模特﹔去逛街購物,一抬頭,發現自己竟在直播間裡當起“背景板”……如今,線上線下場景加速融合,一不小心“被直播”的情況,很多人都遇到過。7月5日,#顧客逛盒馬被露臉直播算不算侵權#引發熱議﹔7月14日,#深圳地鐵“早晚高峰”全程被直播!打工人怒了!#登上熱搜,有網友表示:“被網紅‘當景點’直播,還被直播間網友指指點點,很不爽!”現實中,“被直播”的雙方常會鬧得不愉快,甚至引起糾紛。那麼,“被直播”通常有哪些情形?為何有人會肆無忌憚地拿普通人來當直播對象?怎樣才能減少一些爭議?對此,記者進行了採訪。

“富貴播中求”被詬病已久

  悠閑地坐在人造沙灘上,享受著難得的休閑時光,卻發現自己成了別人手機屏幕上的“風景”……這是7月13日發生在晉中網友“圖圖”身上的一幕。當天,“圖圖”所在的室內水上樂園為了營銷吸引游客,在人造沙灘附近架起了手機鏡頭直播售票。“我隻能立刻起身,去到了其他區域休息。”“圖圖”直言:“太可怕了,估計其他游客還不知道自己穿著清涼,卻被那麼多人在屏幕前‘圍觀’。”
  大同市民李佳佳也有過相似遭遇,7月8日,她在夜市小吃攤前購買蛋糕,結賬的時候聽到賣家大喊了一句“又成交一筆!歡迎來到直播間!”意識到自己“被直播”,李佳佳趕緊后退一步躲開鏡頭,詢問老板開直播怎麼不提前說一聲?“對方竟說自己需要賺點流量,就算拍到顧客也是一瞬間,不礙事!”對此,李佳佳忍不住吐槽:“買個東西都被迫入鏡成為‘龍套演員’,商家這種行為很不尊重顧客。”
  “現在人流量並不大,歡迎大家購買夜場票來游玩。”7月13日,記者進入太原市一家游樂場的官方直播間,看到一名主播正在場所門外介紹游樂場的情況以及門票的售價,而該主播並沒有入鏡,直播的鏡頭一直對著出入口的人流,隻要從游樂場出入的顧客都可以被看得一清二楚。
  “你能接受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直播嗎?”記者隨后在微信群進行隨機問卷調查,留言區內,參與調查的23名網友全部表示對“被直播”出鏡感到尷尬和煩心,尤其反感被直播間的觀眾“評頭論足”。“我曾在健身房被直播,鍛煉的時候是素顏不化妝,發力時齜牙咧嘴,突然發現身邊有店員在直播,直播間有一百多人評論,我很生氣。”“我在旅游景點遇到過直播的博主,非拉著我出鏡,一直懟臉拍,太尷尬了。”“我希望我的個人隱私能夠得到尊重,不想在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出現在別人的直播畫面中。”太原網友“小榴蓮”的留言,道出了大家的心聲。

“被直播”后隻能不了了之?

  《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至2023年末,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8.16億人,其中電商直播用戶規模為5.97億人。不難看出,除去專業電商直播,還有大量用戶在直播其他內容。在此過程中,就有一些是把鏡頭對准了普通人。那麼,為何總有人會肆無忌憚地拿普通人來當直播對象呢?
  “盡管會使人感到不適,甚至觸及隱私和道德邊界,但仍有部分主播繼續將他人作為直播對象,一個重要原因是追求利益。”資深互聯網分析師成麗表示,當直播間把鏡頭對准了普通人以后,背后往往藏著獲利的私心,而消費者和路人卻被當成了“工具人”。
  成麗舉例道,就比如對著客戶開直播的商家,目的多是想用實時的“買家秀”來做“賣家秀”,並借此獲得直播平台的一些推流傾斜,從而吸引更多客源。而那些盯上路人的主播,大多是想通過滿足網友的獵奇心理來給自己增加流量和粉絲。
  記者注意到,“被直播”事件發生后,人們通常面臨著兩種結局:一種是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被全程直播,有些“被直播”的路人對於成為“龍套演員”沒有一點點防備﹔而另一種則是,雖然發現了自己“被直播”,但交涉過程中無休止地爭執扯皮,或因為無從考証、孤立無援,最后隻能不了了之。
  在採訪過程中,多位受訪者都表示,礙於性格、膽量等各種原因,曾經遇到“被直播”時,也基本不會當場變臉、採取措施,隻能私下吐槽。正如一些網友所擔憂的,“當直播越發普遍,大家就會更頻繁地在毫無准備的狀態下被曝光,這意味著將會面臨更多的尷尬時刻和‘社死’現場”。

“全民直播”下如何保護隱私

  “全民直播時代,消費者的隱私權很容易受到侵害。”晉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飛林表示,互聯網時代,侵犯消費者隱私權出現了很多新的表現形式,“被直播”就是其中一種。他介紹,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自然人依法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即使在公開環境中,公民的肖像、個人信息也依法受到保護。因此,他鼓勵“被直播”者要勇於向侵害個人肖像權的行為說“不”。
  山西省消協投訴部主任張佳介紹,2014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2023年度全省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案例就明確,商家未經同意公開消費者視頻,侵犯肖像權需要承擔責任。直播已經逐漸融入了當今社會人們的日常生活,部分商家敏銳察覺到了宣傳業務、拓展客源的商機,但此類行為也存在侵害消費者肖像權的潛在風險。“典型案例的發布,能夠起到法律實施的公示效應,警示商家的同時,也可以引導消費者維權。”張佳表示。
  那麼,如何才能讓“被直播”不再任性下去?記者查閱多個網絡直播平台的用戶規則,其中都包含“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權、隱私權”等相關表述和要求,但是“商家直播顧客的消費行為是否被允許”,目前並沒有明確規定。
  陳飛林建議,作為直播方,則應守好邊界,務必要尊重人們的知情權和肖像權,盡到提前告知的義務。比如,在直播范圍內設置明顯的標識,或在開啟直播前進行提醒,讓往來的人知道自己可能會出現在直播中。
  成麗則建議,行業管理部門應細化“被直播”的邊界和准則,同時也要加強監管。平台投訴維權的渠道也應當更加便捷暢通,當消費者發現個人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投訴渠道反饋舉報,使違規短視頻或直播及時下架整改。
  “在這個時代,幾乎所有人都有一部智能終端,每個人都有直播和觀看的權利,但是權利行使是有邊界的。最重要的是形成一個社會共治的綜合性治理體系。”張佳表示。

本報記者崔玲玲

(責編:褚嘉琳、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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