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開鎖說房子是自己的二十多萬元賣房款還沒焐熱就被抓了
撬開鎖說房子是自己的二十多萬元賣房款還沒焐熱就被抓了
買一套房對很多家庭來說是一件大事,然而在通往美好家園的路上,卻存在種種陷阱,其中,房屋買賣合同欺詐就是陷阱之一。8月12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
韓某曾因盜竊罪、非法拘禁罪三次入獄。出獄后仍不思悔改,在明知代縣某小區一套樓房和車庫不屬於自己所有的情況下,未經開發商和物業同意,私自找開鎖公司更換了該樓房及車庫的鎖和鑰匙,並在售房平台發布了出售該樓房及車庫的信息。
不久,王某娟看到售房信息聯系韓某看房,韓某謊稱該房和車庫是拆遷后開發商分給自己的安置房。隨后,韓某與王某娟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王某娟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方式分幾筆將233000元的購房款支付給韓某。好景不長,打算裝修房子的王某娟在與物業溝通時發現,自己所購買的樓房和車庫並非韓某本人所有。驚覺被騙后,王某娟多次聯系韓某退還房款,韓某卻置之不理,甚至玩起了失蹤,直至被警方抓獲。
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王某娟購房款233000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結合韓某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代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退還被害人損失233000元。判決后,韓某不服,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忻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以房屋買賣為誘餌騙取他人財物的詐騙案件時有發生。房屋買賣涉及金額較大,為謹防受騙或產生矛盾糾紛,法官提醒廣大購房者務必提高警惕,選擇資質齊全的中介公司。對售賣的房產除了要實地看房外,還要及時查看相關房屋產權手續,必要時通過住建部門進行核實。在合同擬定時,需明確違約責任條款,切勿貪小便宜,輕信所謂“熟人”“親情價”等虛假套路而上當受騙。如遇詐騙,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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