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牆脫落砸壞熱水器 究竟該誰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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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牆脫落砸壞太陽能熱水器,250元的維修費是實際居住的幾戶擔責,還是整棟樓業主共同分攤?法院最終如何判決?業主對共有部分的責任邊界又在哪裡?8月11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牆皮脫落砸壞太陽能熱水器鄰裡各執一詞
  張某、冀某夫婦與楊某、溫某、李某同住原平市京原北路,兩戶房屋相鄰。張某家在西,楊某等3人居住的四層樓房在東,其中二樓至四樓西牆為水泥牆面,緊貼張某家房屋。2024年,張某家東房房頂的太陽能熱水器被樓上脫落的水泥牆皮砸壞,花去鑒定費50元、維修費200元,合計250元。多次協商無果后,張某夫婦將二樓的楊某、三樓的溫某、四樓的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消除外牆安全隱患,並補償其他費用50元。
  然而,楊某等3人認為自己“背了鍋”:涉事外牆是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整棟樓除了他們,還有其他9戶住戶及5名車庫所有權人,共14戶,理應由所有人共同擔責。他們在一審中要求追加其他業主為被告,但法院未支持,遂上訴至二審法院,請求改判“全體業主共同賠償”。
  實際使用人先擔責追償權留足救濟空間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樓房西牆確有水泥牆皮脫落,且楊某在庭審中自認,此前曾因類似外牆問題兩次向張某夫婦賠償或維修,與案件事實相互印証。
  法院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脫落致他人損害時,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無法証明自己無過錯,應先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后,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中,楊某、溫某、李某作為樓房實際居住者和使用人,對緊貼鄰居房屋的外牆負有日常管理和安全注意義務,現牆皮脫落致損,3人無法証明無過錯,應先行賠償250元。
  關於“是否必須追加全體業主”的爭議,法院明確,原審未追加其他業主,而是判令實際使用人先賠償再追償,符合法律規定。若楊某等3人能証明其他業主或開發商對牆皮脫落存在責任,可另行追償,既保障了受害人及時獲賠,也為實際使用人保留了救濟途徑。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楊某、溫某、李某需賠償250元,並在30日內加固外牆,消除安全隱患。
  共有部分不是“責任真空”權責統一是底線
  “250元的官司,看似標的小,卻關乎千萬業主的日常。”承辦法官表示,住宅小區的外牆、樓梯等共有部分,並非“無主之地”,而是全體業主的共同財產,“權利共享”必然伴隨“責任共擔”。法律之所以規定“使用人先擔責”,既是為了讓受害人快速獲得賠償,也是倒逼實際居住者盡到日常檢查、維護義務。若確實存在其他責任主體(如未居住的業主、開發商),使用人賠償后可依法追償,這既體現了公平,也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
  法官也提醒大家,鄰裡相處,安全是前提。及時排查房屋隱患、共同維護共有設施,不僅能避免財產損失,更能守護人身安全。法律劃清責任邊界,不是為了“追責”,而是讓每一位業主都明白,享受共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扛起應盡的義務。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楊晶

(責編: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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