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路上出事故,誰該為孩子的安全買單?
托管路上出事故,誰該為孩子的安全買單?
家長工作忙,孩子放學無處可去,這時“小飯桌”、托管班便受到了家長的青睞。可將孩子送到托管班,萬一發生意外怎麼辦?可能很多家長沒有細想過。7月21日,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馮建軍工作室發布,成功調解一起未成年人在托管期間遭遇車禍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案情回顧
小學生去托管的路上受傷誰擔責
10歲的小張是省城一所小學五年級的學生,放學后由太原市某托管中心工作人員負責接至該中心進行托管。3月26日12時,放學后的小張由北向南橫穿馬路時,與騎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的15歲初三學生劉某相撞,導致小張受傷。
交警現場勘查認定,劉某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且未注意觀察路況,負事故主要責任﹔10歲的小張橫穿馬路時未觀察來車,負次要責任。小張的父母認為,事故發生在太原市某托管中心托管期間,該機構工作人員疏忽、管理失職導致孩子受傷,托管中心也應承擔責任。
雙方經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小張父親將其訴至杏花嶺區法院,要求賠償肇事方責任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15000元。
調解過程
孩子有錯托管中心也不能免責
7月10日,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小張父親覺得:“孩子在托管期間遭遇車禍,導致左腿脛骨遠端骨折,影響了學習。盡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方負主要責任,但倘若托管中心工作人員看管到位,孩子就可以避免此次事故。托管中心未能盡到監護職責,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托管中心負責人則稱:“我中心已對孩子履行了監管義務。微信記錄能夠証明,我們多次向家長提醒,孩子放學時脫離隊伍存在安全隱患。事發當天,孩子擅自離隊購買零食,在返回途中發生意外,孩子受傷是因其自身及家長安全教育缺失所致,責任應由家長承擔。”隨后,該負責人出示了與小張母親的微信聊天記錄。
面對雙方的各執一詞,法官對雙方進行釋法明理。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其他教育機構未盡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承擔補充責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償。托管中心雖通過微信向張某法定監護人進行了提醒,但10歲孩子的自控力有限,既然已知曉小張經常脫離隊伍,就應當安排老師對其重點關注。同時,孩子對交通規則的認知也需要家長的引導,家長在收到托管機構的微信提醒后,也應向孩子強調放學時不得擅自脫離隊伍。
經過法官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太原市某托管中心承擔補充責任,賠償小張各項經濟損失6000元。同時,法官建議,其余經濟損失,小張的父母可通過法律途徑向交通事故肇事方另行主張。
法官說法
托管務必簽好協議
市面上托管機構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為實現托管的真正目的,建議家長選擇社會托管機構時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選擇資質齊全、設施完備的托管機構。審查資質可從兩方面入手,如社會托管機構是正規的民辦教育機構,具有一定教育培訓職能,應具有辦學許可証,並在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登記。如不是教育培訓機構,應至少具備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提供有償的食品供應還應有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証等相關証件。在設施方面,托管機構除應具備穩定安全的托管場所,承擔教育輔導職能的工作人員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証書。
二是在委托托管服務時,務必簽好托管服務協議、留存費用支出憑証。在簽訂托管合同時,如遇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之處,在簽訂合同時及時提出,並在補充條款中加以注明,同時保留托管服務協議原件,仔細核對協議中托管機構的名稱,確保與前述相關証件上的機構名稱一致,以便糾紛發生后明確責任主體。
對托管機構而言,除努力發展傳統的托管服務,不斷完善教育、管理、保護學生的義務外,還應積極改善設備設施,如在托管場所內配備攝像頭,接送孩子的工作人員有定位,提升托管服務內容的透明度和遠程監督性,以便發現隱患及時糾正,出現問題分清責任。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楊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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