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咋算?打工人得算清這筆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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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公司辭退后,經濟補償該拿多少?”這是勞動者維權時最關注的問題之一。隨著勞動關系的動態變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准已成為職場人必須掌握的“權益密碼”。7月2日,山西晚報·山河+記者結合省人社部門政策解讀,幫助勞動者厘清經濟補償這筆賬。
經濟補償有“基礎公式”
  王某於2018年3月入職太原某科技公司,2023年9月被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其工作年限為5年6個月。根據相關法律,王某應得到經濟補償為6個月工資。若王某月工資為7000元,公司應支付4.2萬元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實踐中,不少職工的工資條上不僅含有基本工資,還有績效工資、職稱工資、夜班津貼等,那要怎麼算呢?
  政策明確,月工資是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且按“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比如,李某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條顯示:基本工資5000元/月,績效獎金平均2000元/月,夜班津貼500元/月。其月平均工資即為7500元,若工作年限為8年,經濟補償應為6萬元(8×7500)。
  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時,經濟補償將適用“雙封頂”規則:支付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且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以山西省2023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6855元計算,3倍封頂為20565元/月。
  比如,某金融企業高管張某月工資3萬元,年底獎金10萬元。其工作15年於2024年被合法解除合同,經濟補償計算為:20565元×12年=246780元。
  需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如小時工)因用工性質特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雙方可隨時通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獲補償
  據了解,經濟補償的支付以“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或“法定情形”為前提。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因以下情形解除合同可獲補償:用人單位未繳社保、未付工資、未提供勞動條件等﹔用人單位因破產重整、經營困難裁員等情形解除合同,也需支付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要支付賠償﹔固定期限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補償。
  不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賠償:在試用期間被証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欺詐、脅迫等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在上述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但在辭退員工時仍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提前通知、支付工資等。同時,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應確保辭退行為合法、合規,避免引發勞動爭議。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武佳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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