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轉賬備注“彩禮”分手后能要回嗎?

法院: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若目的未達成,贈與條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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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山河+訊(記者 楊晶)戀愛期間的大額轉賬,分手后還能要回來嗎?備注“彩禮”到底算不算彩禮呢?6月25日,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任某與王某通過網絡相識后以結婚為目的開始交往,戀愛期間,任某多次向王某轉賬,其中包含多筆大額款項,有部分轉賬任某視為“彩禮”。后雙方因感情破裂未能結婚,任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退還戀愛期間的所有花費,包括轉賬、禮物等共計10余萬元。王某辯稱,雙方並不存在婚約約定,任某訴訟主張無事實依據,部分轉賬為雙方日常共同消費或節日贈禮,且任某自願支出,不應返還。雙方爭議焦點在於:這些大額轉賬是否屬於彩禮性質?分手后是否需要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大額轉賬屬於“附條件贈與”,任某轉賬時明確備注“彩禮”,且金額較大(單筆超萬元),符合彩禮的習俗特征。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若結婚目的未達成,贈與條件不成立,收款方應予以返還。特殊金額認定為無償贈與,部分小額轉賬如520元、1314元及節日禮物,屬於表達情意的自願贈與,無需返還。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返還任某大額轉賬款項85000余元,其余消費性支出及特殊金額贈與不予支持。
  法官介紹,法律性質的彩禮是附結婚條件的贈與,若未登記結婚,原則上應當返還。但需結合轉賬目的、金額、當地習俗等綜合認定。戀愛期間的贈與區別日常消費、節日紅包如520、1314或普通禮物,一般視為表達情意的無償贈與,分手后不能主張返還。証據是關鍵,轉賬備注、聊天記錄、証人証言等均可作為認定款項性質的依據。若未明確用途,可能被認定為共同開銷或一般贈與。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大額經濟往來,建議通過書面或聊天記錄明確款項性質。理性對待彩禮問題,避免因金錢糾紛激化矛盾。如遇爭議,及時保留証據,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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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法院應予支持。

(責編: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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