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文物保護法為文物安全保駕護航
新版文物保護法為文物安全保駕護航

2025年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正式施行。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陸瓊發文表示,本次修改,是繼2002年文物保護法修訂以來的第二次修訂,雖未改變篇章結構,但作出重要修改、確立重大制度、完善保護措施、規范有關內容,對於加大文物保護、推進合理利用、強化法律責任、深化依法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總則”修訂十大核心內容
作為法律的統領性部分,“總則”進一步補充完善了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國家主張和基礎性內容。
主要進行了10個方面的修改:將“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作為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的工作要求﹔強調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加強保護與中國共產黨各個歷史時期重大事件、重要會議、重要人物和偉大建黨精神等有關的文物﹔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調查、動態管理工作﹔關注文物價值研究,強調發揮重要作用,如促進中華文明起源與發展研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革命文化等﹔加強文物保護宣傳教育和創新傳播,要求新聞媒體開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報道,並依法對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突出文物保護科技與人才雙輪驅動,要求推廣先進適用的文物保護技術,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開展文物利用,明確基本要求和原則,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明確“國家健全社會參與機制,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入文化遺產保護”﹔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國際交流合作,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
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提供法治保障
根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我國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總量超過60萬處,約佔不可移動文物總數的80%,文物保護與城鄉建設的矛盾較為突出,且基層文物保護機構和人員力量不足,亟待通過完善法律,加強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
本次修訂從認定程序、保護措施、原址保護、遷移拆除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制度。如,進一步明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公布主體以及有關程序,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進一步明晰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具體措施,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管理責任人﹔加強保護,規劃先行,制定有關規劃時將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措施納入其中,組織編制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劃﹔明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保護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開工建設,需要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明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修繕的審批主體,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加強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周邊歷史風貌的保護,擴大了原來法律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加強文物消防安全,盡可能消除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隱患。
對文物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為最大限度確保文物安全,本次修訂通過增加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設定不同檔次處罰、提升罰款金額等方式,進一步增強法律震懾力。
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由原來的16條修改為18條,加大對文物違法行為進行法律追究的罰款數額,由原來最高50萬元增至500萬元,情節嚴重的最高可罰1000萬元,並且根據前面六章條款修改以及相關立法要求作出相應修訂。
有關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三條明確,改變國有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法律規定報告﹔轉讓、抵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改變其用途,未依照法律規定備案﹔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具備修繕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等行為,不只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還要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限制業務活動或者由原發証機關吊銷許可証書,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切實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違法成本,增強了法律威嚴。
這些修訂內容構建了更加完善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為文物保護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南麗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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