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代運營沒達預期,糾紛就此展開
法院調解后折中退還相應費用,既肯定部分履約,也體現違約責任
直播代運營沒達預期,糾紛就此展開
法院調解后折中退還相應費用,既肯定部分履約,也體現違約責任
近年來,短視頻平台等新興網絡傳播方式蓬勃發展,一些商家在平台上開設網絡店鋪,以期吸引更多客流量,獲得更多收益,相應也催生起直播代運營業務蓬勃發展。然而,直播代運營未達到預期效果,商家能要求退費並賠償營業損失嗎?5月19日,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馮建軍工作室就調解了一起直播代運營引發的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簽約月播10場僅完成兩場 4萬銷售額目標未達成
太原市民任先生在省城某商城經營著一家美食店,為拓展線上市場,提高店鋪在消費者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短視頻平台開設了一間小店。考慮到自己運營小店,時間精力都兼顧不了,就想著找一家專業的機構來幫忙。
今年1月6日,任先生與太原一家文化傳媒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個月的《直播代運營合同》,約定包含權限開通、活動策劃、直播腳本等多項服務,直播十場次,場次可按照任先生要求增加,主播和投流費用由任先生承擔。合同約定,代運營費用為6800元,若銷售額未達到4萬元,則該公司需退還代運營費用3400元。
合同簽訂后,任先生繳納了代運營費用6800元。可一個月內,該公司僅安排兩場直播。任先生的店面營業額也隻有11273.26元,店面營業額與合同約定的4萬元相差甚遠。直播未達預期效果,任先生還額外支付了直播費用1160元。
效果不理想,任先生提出退還代運營費用及賠償營業損失。可他多次找該公司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返還合同款6800元並賠償直播和店鋪營業損失。
部分履約應退費 依比例核算促和解
接到任先生的訴求后,法官就雙方代運營費用退還及賠償問題開展調解。法官認真聽取雙方陳述后,向雙方釋法明理,“誠信是市場主體的立身之本,在商業活動中更應注意誠信原則。根據《民法典》第509條,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傳媒公司未完成約定直播場次,已構成違約,但需考慮其已投入成本。”
但就賠償問題,雙方各持己見。法官接著分析,直播行業具有高風險特性,雙方均需理性評估。原告主張的營業損失26369.47元需証明直接因果關系,現有証據不足。合同總費用6800元,已完成兩場直播,成本佔比20%,約定退款3400元,但服務縮水80%,按實際履行比例計算,應退5440元。考慮到雙方長期合作可能,折中退還5000元,既肯定部分履約,也體現違約責任。
綜合合同履行情況,兼顧誠信、公平原則,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太原某文化傳媒公司返還任先生5000元服務費用,任先生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代運營糾紛頻發 謹慎選擇、簽訂合同很重要
視頻直播行業的蓬勃發展,催生了直播帶貨這種網絡消費新業態。處理糾紛時既要維護契約精神,又要考量行業特性。網店“代運營”模式有風險需謹慎。在“代運營”模式下,商家可借由外包服務的方式提高店鋪業績,“代運營”機構也能由此盈利,從而實現“雙贏”。但由於行業門檻較低、從業人員良莠不齊等因素,部分“代運營”公司不僅無法完成“提升網店運營能力,增加網店銷售收益”等承諾目標,甚至還會給商家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為此提醒廣大商家,一要謹慎選擇合作對象﹔二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特別是對代運營服務范圍、費用支付、期限、銷售業績、違約責任等容易引發糾紛的事項進行明確和可量化的約定,便於日后評估和執行。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楊晶 實習生 呂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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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509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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