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招正當時,用人單位不能有這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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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正值“金三銀四”春招黃金期,人才市場迎來一波求職高峰,各用人單位也紛紛開啟“攬才大戰”。在這場人才與崗位雙向奔赴的熱潮中,省人社廳於4月11日特別提醒用人單位,招聘過程中有諸多事項需要注意,一些行為更是不能有。
  
1 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自主招聘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同時也肩負著為勞動者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和公平就業條件的責任。如今,用人單位可選擇的招聘途徑十分豐富。
  目前,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自主招用人員,比如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以及其他合法途徑。
  人社部門提醒,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聘洽談會時,應當提供招用人員簡章,並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其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証件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証明。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此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還需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對於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也要知無不言。並且要及時回應勞動者是否被錄用的關切,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快速反饋錄用情況。
  特別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公開勞動者個人資料信息、使用其技術和智力成果,都要經過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個人隱私和權益。
  
2 招用人員時這些“雷區”不能踩
  在招聘過程中,用人單位有不少“雷區”不能踩,一些行為一旦出現,不僅會損害求職者的利益,還會面臨法律風險。
  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是絕對禁止的。這類行為會誤導求職者,浪費他們的時間和精力,甚至可能讓求職者陷入求職騙局。例如,曾有個別企業虛構高薪崗位,吸引求職者投遞簡歷,等求職者到現場后卻發現崗位與描述天差地別,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招聘市場的誠信環境。
  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証和其他証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為也不可取。身份証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証明,扣押証件會給勞動者帶來諸多不便﹔而收取財物更是侵犯了勞動者的財產權益,一些不良企業以各種借口收取“押金”“保証金”后卻拒不退還,讓求職者遭受經濟損失。
  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同樣是違法行為。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需要特殊的保護,禁止非法招用他們是對未成年人權益的有力保障。
  不能招用無合法身份証件的人員,這不僅存在法律風險,還可能給企業帶來管理上的難題。同時,絕不能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比如打著招聘的幌子推銷產品、非法集資等,此類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另外,在招聘過程中,用人單位要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需要明確的是,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對於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証書的人員﹔若招用未持相應証書人員,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証書后才可上崗,以此確保特殊工種崗位的安全和工作質量。
  在春招這個關鍵時期,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規范招聘行為,營造公平、公正、誠信的招聘環境,這樣才能吸引到優秀人才,實現企業與人才的雙向奔赴。

山西晚報記者 武佳

(責編: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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